一 国家治理作为研究对象

国家是现代人无法回避的生存资源与权力空间。现代人的生存样态是由国家控制和塑造的,“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2]。国家不仅给定了人的生存空间,还强制性地以各种制度方式,给定了人的生存方式,框定着人的组织化行为,离开“国家”,现代人的生存也无从谈起。

“国家”是近代西方概念。西方自中世纪后,“国家”处于宗教世界与世俗领地世界的紧张中。“国家”不是确定的地域边界概念,而是随着信仰与王室力量而变动的“拥有”概念——甚至王室的嫁娶而使版图发生变化是常见的现象。宗教改革以后,教皇教会势力下降,竞争性国家诞生。1648年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不仅标志新教各派内部达成和解,也在新教与天主教之间划清了界限,确定了欧洲大陆的新格局。更重要的是,自此以后,人们对国家(王朝)和政治的关心超过了对神学或教规的关心,欧洲进入现代社会,国家开始作为“怪物”而“四处游荡”。

学者对于国家本质有不同理解。亚里士多德基于希腊城邦的社会形态,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合群的天性和品德,由家庭而村社而国家自然地生长起来,建立国家的目的是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奥古斯丁等神学国家论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上帝,神权高于政权,国家从属于教会,国家是引导公民达到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的组织。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走向契约状态的结果。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外在的政治权威,人人自由,人人平等,无拘无束。但也正因为如此,无法形成任何秩序,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产生了建立公共权威的愿望,以合同形式授权部分人来维持秩序,由此产生了国家。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没有绝对的权威。政府和执政者如果违背职守,人民可以收回给予的权力以至推翻它,国家立法权应与行政权分离。[3]马克思认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4]

西方传统对“国家”持担忧与怀疑态度。社会契约论、小政府观念盛行。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西方的“国家”往往是“罩在社会影子”之下的。国家治理是放在“公共管理”“公民社会”等之后的。故而,西方知识系统的“国家”似乎是缺位的。由于现代“科学”知识是以西方为主体的,相应地,在当今社会科学体系里,以国家为中心的知识系统是不充分的。换句话说,在很大程度上,以国家为中心的国家治理知识构建是有待拓展的领域。

与西方的“国家”观不同,中国传统秉持“天下”观。“天下”即国家,国家即天下,国家从来就是正面概念,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等观念根深蒂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脉相承,个人与社会(国家)相统一。在这样的传统中,中国构建了家国式的、伦理的德治国家治理体系。然而,随着近代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传统治理模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被消解了。在现代竞争性国家情形下,中国的国家治理成为“问题”,需要系统的知识总结。

国家是最复杂的社会形态。国家不仅包括空间上的亲族群体,清晰边界的各种组织,更有看不见的阶层、利益集团;不仅是人的组合,也是文明存在物的聚合;不仅有看得见的疆域,也包括“看不见”的文化。国家作为由这些因素组成的生存形态,是蕴含着意义性、制度性、互动性的超大型复杂组织,其知识构建难度显而易见。

如此,研究最复杂的人类有序化形态的国家治理,便成为人类智慧的王冠。国家治理,不仅要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也要处理人与环境生态,人与未来的关系;不仅要处理同一文化的群体关系,也要处理不同文化的民族关系;不仅要解决物质的需求,也要满足精神的需要;不仅要处理国内的关系,也要处理国际的关系;不仅使用精神方式,也要使用暴力手段。国家治理在情感—理性、事实—价值、政治—行政、自愿—强制等过程中展开,实现协调或最优化选择,是人类智慧的极限挑战。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5]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6]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7]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身成为中国的国家任务,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之一,可见其重!

如此,描述国家样态,解释国家行动机理,提高国家治理水平,便构成了中国现代社会科学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