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企业会计(第2版)
- 王海荣 徐旭东 耿成轩
- 3683字
- 2025-02-21 01:50:39
第二节 金融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和信息质量要求
一、金融企业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假设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指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所做的合理规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这四个基本假设也同样适用于金融企业会计。
(一)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根据这一规定,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应反映一个特定范围的经济活动,而这个特定范围是根据是否独立核算这个标准来确定的,即采用独立核算的一个空间范围,确认为一个会计主体。有了这个假设,金融企业会计才能将本企业与本企业的所有人及其他企业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才能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信息的使用者才能据此做出正确的决策。
但是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个法律主体一定要独立核算,因此,一个法律主体一定是一个会计主体,而一个会计主体只是根据其是否独立核算而确定,所以未必是一个法律主体。例如,某商业银行是一个法律主体,要进行独立核算,是一个会计主体,而商业银行下面的分行和支行,也是要进行独立核算的,因此也是会计主体,但这些分行和支行却不是法律主体。
(二)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破产、清算、解散。持续经营假设明确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在这个假设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不考虑企业是否破产清算等,在此前提下选择会计程序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的核算。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会计信息处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当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都存在破产清算、解散的可能,一旦出现破产清算、解散等情况,企业应当另外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会计核算所使用的一系列方法和遵循的有关要求都是建立在会计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之上的。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才能区别为流动的和非流动的;企业对收入、费用的确认才能采用权责发生制;企业才有必要确立会计分期假设,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运用历史成本原则等。
(三)会计分期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分期是指人为地把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划分为较短的、相对等距的会计期间。会计分期假设的目的是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企业分期结算账目、编制财务报表,从而及时地向有关方面提供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满足其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分期假设是对会计核算时间范围的具体划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规定,以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确定后,一般按日历确定会计半年度、会计季度和会计月度。
(四)货币计量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能用以计量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利润,也便于综合。因此,会计必须以货币计量为前提。当然,会计核算中还要辅以其他计量单位,如实物、劳动工时等。这也体现了会计概念中的“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另外,在货币计量假设中还隐含着币值稳定这个假设。如果币值不稳定,出现恶性的通货膨胀,则会计信息将不具有可比性。
总之,会计假设虽然是人为确定的,但完全是出于客观的需要,有充分的客观必然性。这四项假设,缺一不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为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关的会计信息,金融企业会计也不例外。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要求会计信息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要术。
(一)可靠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我们可以从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等方面来加以衡量。为满足可靠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做到: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核算应有合法的凭证或可靠的依据,可据以复查其数据的来源和生成会计信息的全过程;对有些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经验或对未来的预计予以计算的,在运用职业判断时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偏不倚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相关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就要看其会计信息是否具有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过去、现在或者未来事项的可能结果作出预测,进而影响其决策;会计信息的反馈价值,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会计报告使用者证实或纠正过去决策时的预测结果,进而影响其决策。
(三)可理解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在金融企业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满足可理解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便报告的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把握会计信息的内容,必须做到:会计记录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账簿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文字摘要简明清楚,数字金额准确;编制报表时项目完整且勾稽关系清楚,数字准确。
(四)可比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还要求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更。
(五)实质重于形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和事项的法律形式和人为形式进行,而且法律形式和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六)重要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重要性是指财务报告在全面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同时,应当区别经济业务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具体来说,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并在财务报告中重点说明。对于不重要的经济业务,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或合并反映。
在金融企业会计实务中,判断某项交易或者事项是否是重要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从性质方面讲,只要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就属于重要性的项目;二是从金额方面来讲,当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的金额达到了一定规模或者比例而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则认为该项交易或者事项具有重要性。
(七)谨慎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金融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在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要求尤为重要,如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就是谨慎性原则运用的体现。但是,谨慎性的运用受会计规范的制约,不能随意使用,更不能滥用谨慎性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视为会计差错处理。
(八)及时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由于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不及时的会计信息会使其相关性消失,从而无法为信息使用者决策服务。因此,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要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及时取得原始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结账、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