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企业会计(第2版)
- 王海荣 徐旭东 耿成轩
- 3693字
- 2025-02-21 01:50:38
第一节 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会计
一、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定企业,在我国,金融企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设立的,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创造信用货币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主要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是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金融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全部或部分经营的业务包括:①吸收公众存款;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③办理国内外结算;④办理票据贴现;⑤发行金融债券;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⑦买卖政府债券;⑧从事同业拆借;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⑩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⑪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⑫提供保险箱服务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种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等,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以吸收公众存款为其主要资金来源不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也各有侧重。
1.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有: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2.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所经营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给付的承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保障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①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③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另外,该法还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规定的再保险分出和分入业务。
3.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有:①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③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④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⑤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⑦代保管业务;⑧信用鉴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⑨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⑩受托经营公益信托;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4.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5. 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融资租赁,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融资租赁业务;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③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④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⑤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⑥同业拆借;⑦向金融机构借款;⑧境外外汇借款;⑨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⑩经济咨询;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6. 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我国的财务公司都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的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①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③同业拆借;④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⑤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⑥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⑦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⑧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⑨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⑩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⑪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7. 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二、金融企业会计
金融企业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专门针对金融企业的专业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按照会计学的基本原理,采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连续的、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核算和监督,从而提供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
金融企业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其业务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来说,金融企业会计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会计对象的社会性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表现为企业的资金及资金运动。金融企业会计的对象即为金融企业的资金及其资金运动。金融企业是经营货币这个特殊“商品”的行业,其资金及资金运动主要是金融企业在处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以及个人的资金往来等经济业务中形成的,因而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会计核算方法的独特性
会计核算方法是指会计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核算和监督所采用的方法。由于金融企业经济业务具有特殊性,从而决定了金融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在凭证的填制、账户的设置与登记、表单的设置与编制、账务处理程序与核对程序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会计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三)会计核算与业务处理的同步性
由于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流动,而会计主要核算企业经济业务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业务,这就使得其业务处理与会计核算有不可分离的特点,即金融企业在办理柜面收付款及转账业务的同时,也就是金融企业会计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
(四)会计监督的政策性
会计监督是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监督。在我国,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除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外,还要遵循国家对金融行业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因此,金融企业经营的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政策性。作为金融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进行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时,就必然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金融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五)内部控制的严密性
金融企业是连接国民经济的枢纽,是国民经济信贷收支、现金收支和支付结算的中心,处于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出现问题,不仅会引起自身的经营风险,而且会导致广泛的社会问题。因此,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而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其会计核算的质量及资金运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信息披露的严格性
金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相比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具有高负债、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如在信息披露内容上,不仅要求披露反映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而且还要披露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例如金融企业要面临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等,而这些对于金融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影响重大,所以风险披露是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