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203字
- 2021-09-28 11:03:31
第五十九条 【胁迫或者诱骗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注解
本条是关于胁迫或者诱骗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