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166字
- 2021-09-28 11:03:31
第五十八条 【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行为的处理】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注解
本条是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本条是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