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声誉机制与市场交易治理
- 袁正
- 4554字
- 2025-02-23 22:34:01
文献综述
分工与交易费用
著名的斯密定理提出,分工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分工受限于市场范围。斯密认为,生产力的进步是分工的结果,各种生产因分工而显著增长,这是国民富裕的基础。分工受到交换能力的限制,如果市场太小,人们没办法发展分工。斯密将市场范围与运输效率联系在一起,因为运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范围的问题。分工的生产力效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有论及:一个民族的生产力与分工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很多人共同劳动时,不同的人负责不同的操作,人们分工协作,可以节约生产一定产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把分工协作的生产力效果称为集体力。
杨格(1928)在其经典论文《报酬递增与经济进步》中指出,“分工取决于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分工,经济进步的可能性就存在于上述条件之中”,这样“斯密定理可以改写为分工一般地取决于分工”。杨格第一次论证了分工自我演进的机制,从而超越了斯密关于分工受市场范围限制的思想
。杨格关于劳动分工自我演进的思想被称为“杨格定理”,解释了分工会自我演化,揭示了经济发展与分工演进之间存在一种正反馈机制。
以杨小凯为代表的新兴古典分析框架结合了斯密的专业化分工思想与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专业化分工必然产生交换。分工的好处与分工产生的交易费用的两难冲突决定了分工的水平。交易效率的改进会促进分工的发展。杨小凯把交易费用区分为外生交易费用和内生交易费用,前者包括运输、通信基础设施等。中国流行的一句话——“要想富,先修路”就是这个道理。内生交易费用是指自利决策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交易费用。像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欺诈、掠夺等行为,可能使可以增进福利的交易流产。交易费用与制度息息相关,科斯等人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旨在研究组织和制度的选择,以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之前的经济学家把交易费用和运输条件联系在一起。区位理论的开山鼻祖杜能(1826)在《孤立国》一书中认为,运输成本决定生产者的利润,近郊应该种植相对于其价值来说笨重、体积大、不易运输的东西,离城较远的地方应种植运输费用低的东西。1952年,萨缪尔森首先用“冰山交易成本”的概念考察交易费用,即产品在运输途中,如同冰山,有一部分在途中被“融化”掉了。美国现代工商企业的产生与19世纪下半叶迅猛的技术革新有关,铁路和电报打通了美国全国范围的大市场,电报提供了信息和沟通的及时性,铁路缩短了运输所需的时间。阿罗(Arrow, 1969)、诺思(North, 1990)都认同“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降低信息成本,就会提高交易效率。亨德里克斯(Hendriks, 1999)、帕特和程(Pant & Cheng, 1990)认为,通信领域的进步可以增加信息沟通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可以降低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使交易活动的速度、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内生交易费用是指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交易费用。内生交易费用可以通过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习惯的形成来得以减少
。法律对产权和合同进行保护,有利于合作的非正式制度,如社会规范、道德、习俗、惯例等都可以减少内生交易费用。科斯(Coase, 1960)指出,财产权的安排和保护将影响经济发展。杨小凯(2003)指出,工业革命始于英国,一个原因是英国于1624年通过了专利法,英国成为世界上首个保护技术专利权的国家,这样的法律可以减少窃取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的行为,鼓励知识和技术的创新。除了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之外,来自国家或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可以产生内生交易费用。政府的行为取向对交易费用影响极大,有效率的政府作为第三方强制力能降低交易成本
。沃利斯和诺思(Wallis & North, 1986)认为,政府建立基础设施、提供教育机会等公共服务,制定法律加强财产权保护,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良好的预期,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 & Vishny, 2004)以及萨克斯和沃纳(Sachs & Warner, 1995)认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变化无常的法律规章、低效的公共服务、腐败和寻租等行为都会降低经济主体的交易效率
。
交易治理
分工专业化促进经济增长。分工必然产生交易,交易受限于交易效率。交易费用包括外生交易费用和内生交易费用。如何在制度层面,构建有效的交易治理机制,降低内生交易费用,这是制度经济学关心的重要主题。威廉姆森(1985)把人视为“契约人”,人们处于各种交易关系之中,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联结在一起。“契约人”具有两种行为假设:一是有限理性,二是机会主义行为。人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最大能力追逐利益,甚至不惜损人利己。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绪论部分指出:“机会主义是人类无处不在又难以把握的本性,组织问题的基本分析单位是交易,研究经济组织的核心目的在于调和交换关系。”
随着交易的扩展,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转变,匿名交易面临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匿名交易以货款和货物在时空上的分离为特征。这时交易的交付就变成一个囚徒困境问题。首先实施交易契约的一方将面临机会主义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信任是所有交易的前提,任何一笔交易,如果买方对卖方提供的产品的品质、质量没有信任,或者卖方对买方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没有信任的话,交易就没办法进行(张维迎,2003)。因此,交易离不开治理机制。各种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和作用都在于节省交易成本。研究经济制度,应该把交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研究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是根据不同的治理结构,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从而节省交易成本。
交易治理是指对交易行为的治理,即通过一定的制度约束,抑制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威廉姆森(1985)根据专用性投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把交易的治理机制区分为市场治理、第三方治理、双边关系治理和一体化。合同理论旨在揭示理性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机制设计理论强调合同前交易契约的激励,是典型的市场思维。这种思维假设事后纠纷习惯地提交法庭解决,而法庭也确实能有效地、不费成本地作出裁决。合同的激励机制固然重要,但事后的合同纠纷应跳出法律中心主义。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各种合同关系需要依靠各种制度来治理。
为了治理交易,有的学者(North, 1990)强调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有学者(Li Shuhe, 2003)区分了关系型治理和规则型治理。张维迎(2001)指出,法律与声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格雷夫(Greif, 2003)把契约执行机制区分为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和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对各种合同关系,主要是靠私人秩序形成的各种制度来治理,而不是通过法律中心主义来解决(威廉姆森,1985)。彭泗清(1999)认为,关系运作和法律手段是建立信任的两种机制。扎克和耐克(Zak & Knack, 2001)认为,两类机构可减少欺骗:一类是正式机构,如司法系统;另一类是非正式机构,如声誉机制。
法律与交易治理
正式制度的逻辑是人应该按规则行事,否则将受到惩罚。因此,法律这样的正式机制是治理交易的重要手段。钱颖一(2000)指出,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条件。一方面,法治约束政府,限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另一方面,法治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合同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吴敬琏(2007)呼吁推进改革,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经济制度。
法律的实施可以改变行为人的行动空间或支付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Basu, 1989),基于法律的惩罚机制可以实现诚信和信任。克罗斯(Cross, 2005)指出,法律保护契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诚信。一些学者(Alesina & Ferrara, 2002; Zak & Knack, 2001; Berggren & Jordahl, 2006)认为,法律影响信任,因为法律惩罚犯罪行为,降低了信任被利用时的成本。一些学者(Knack & Keefer, 1997; Zak & Knack, 2001; Algan & Cahuc, 2013)的经验研究都得出法律对信任存在正向影响的结论。耐克和扎克(Knack & Zak, 2002)指出,加强正式制度可以提高社会信任,这些正式制度包括契约实施(如法治)和政府的治理质量等。根据霍布斯主义哲学,信任依赖于强有力的政府去实施契约、惩罚偷盗,否则合作是不可能的,信任是不理性的(Hardin, 1992)。费尔和盖切尔(Fehr & Gatcher, 2000)通过公共品投资实验得知,若实验允许合作者(贡献多的被试)对背叛者(贡献少或无的搭便车者)实施惩罚,即使惩罚是有成本的,搭便车者会被合作者实施惩罚,在惩罚的威胁下,公共品投资博弈的合作水平大大增加。
但是,正式机制背后有一个假想的监督者在实施规则,于是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正式规则的实施基于国家的强制力量,这会产生一个困境,能够保护产权的强制力量也可能侵犯产权,或者采取无效率的产权,这会削弱市场经济的基础
。事实上,执法者也是理性人。法律不但要规制个体的行为,也要规制执法者的行为
,谁来规制执法者的问题又是悬而未决的。事实上,信息不对称也存在于法官与合同人之间,法官对于不可验证的违约行为往往无能为力。法律这样的正式机制还有其他局限性:合同是不完备的;欺骗行为难以被证实;法律判决难以执行;执法者不是天使(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司法是有成本的,小额的交易纠纷使用法律是无效率的;有些法律缺失时,无法有效地保护产权和合同执行。
声誉机制与交易治理
格雷夫(Greif, 1996)认为,法律制度的作用被大大地夸大了,法律制度并不是合同得以执行的唯一制度安排。即使不借助国家的权威,非正式的合约也可以支持交易的进行。私序作为自我实施的非正式制度(Greif, 2006),是保护产权和执行契约的一种有效机制(Macaulay, 1963; Glanter, 1981; Williamson, 1985; Greif, 1993, 2006; Dixit, 2004)。大量交易活动中,信任是靠声誉机制维持的(Macaulay, 1963; Grief, 1993)。
声誉可以理解为为了获得交易的长远利益而自觉遵守合约的承诺。在重复博弈中,为了获得长期的未来收益,人们会极力维护声誉,保持诚信合作(Kreps & Wilson, 1982; Milgrom & Roberts, 1982; Fama, 1980; Holmstrom, 1999)。在无限重复博弈中,只要参与人有足够的耐心,合作的结果总可以出现,这就是无名氏定理(Friedman, 1971;Fudenberg & Maskin, 1986)。阿克塞尔罗德(Axelrod, 1984)的实验研究发现,即使在有限重复博弈中,诚信合作也频繁出现。一些学者(Kreps, Milgrom, Roberts & Wilsom, 1982)将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复博弈,合作行为在有限重复博弈中也会出现。
神取道宏(Kandori, 1992)指出,在商业网络中,欺骗信息传输的速度要足够快,否则当事人就不会有建立声誉的积极性。信息传递可以通过正式机构,也可以通过流言蜚语等非正式方式(Zak & Knack, 2001)。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人们的闲言碎语就可以在村民之间建立起高度的信任(Merry, 1984)。格雷夫(Greif, 2006)发现,社群责任制曾经流行于整个欧洲,社群责任制将个人的声誉转化为集体的声誉。古代中国有连坐制度和保甲制度,这是东方版的社群责任制(张维迎和邓峰,2003)。弗朗西斯·福山(Fukuyama, 1995)和普特南(Putnam, 1993, 2000)强调中间组织对建立诚信和信任的作用,因为中间组织提供了信息传递与多边惩罚功能。中世纪的法律商人制度在陌生的商人之间建立起诚信合作,关键的因素是法律商人起到信用信息收集和传递的作用(Milgrom, North & Weingast, 1990)。声誉机制基于双边或多边惩罚。重复博弈产生诚信合作,就是基于惩罚策略,如针锋相对策略、触发策略。一些学者(Kandori, 1992; Abreu, 1988)强调多边惩罚的社会规范,惩罚不诚信者,还要惩罚不惩罚不诚信者的人。格雷夫(Greif, 1993, 1994)分析中世纪行会与马格里布商人联盟在海外贸易中的作用。
格雷夫(Greif, 1999)的历史比较研究发现,依靠多边声誉机制治理交易的马格里布商人最终衰落了,而热那亚商人通过契约、法律发展海外贸易,发展为近代资本主义市场机制。与此类似,有学者(Li Shuhe, 2003)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规模扩大,关系型治理要向规则型治理转变。史晋川(2004)基于对温州模式的考察,预言以人格化交易为特征的温州模式可能最终走向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