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全流程法律指南: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指引
- 洪桂彬
- 6字
- 2025-05-14 16:18:21
第二章 在职篇
第一节 工时管理合规指引
◆相关概念
1.标准工时工作制
是指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确保休息1日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法定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周休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
2.综合工时工作制
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但不以每日是否超过8小时来确定加班时间。综合工时工作制加班只有两种,分别为平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无双休日加班(因综合工时制连续工作连续休息,其中连续休息的时间必然包含双休日,故无双休日加班费)。根据规定,企业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应办理行政审批[1]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同时应遵守加班时间上限规定和每周确保休息1日的规定。其中,平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天÷8小时×周期内加班总时数×150%。周期内加班总时数=周期内根据员工考勤计算出的总工时-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其中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周期,并参照标准工时制确定:
(1)审批周期为“周”,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40小时;
(2)审批周期为“月”,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
(3)审批周期为“季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3个月;
(4)审批周期为“年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50天×8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
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下列岗位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岗位。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一般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个别地区如北京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推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不定时工作制无平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但个别地区(如上海、深圳、天津、厦门、湖南)对法定节假日加班仍有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具体详见各省市工资支付规定。
◆典型案例
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是否有效?
2012年11月1日,彭某进入某设备公司工作,岗位为维保,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岗位的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合同另约定彭某月工资3000元。经查,在职期间彭某执行打卡考勤,每周六固定打卡,设备公司未就彭某申请综合工时制,但每月向彭某发放固定加班费800元。2021年5月,彭某申请仲裁,要求设备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12624元。
专家分析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首先,对于周六加班工资,双方确认彭某每周六均打卡,结合设备公司每月支付固定800元加班费,可采信彭某所述每周六加班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3000元为基数,合同虽然约定采取综合工时制,但设备公司未经审批,且被告也未能证明原告所在岗位实际适用综合工时制。最终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2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5765.52元。
◆合规指引
第一步:梳理岗位清单,确定相匹配的工时制度
操作说明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法定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一般执行较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日(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确保休息1日),综合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员工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不定时工作制则主要适用于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如外勤、高级管理人员等)。
注意事项
1.何种岗位执行何种工时制度,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加班成本、工作时间管理方式(是否设置考勤、明确上下班时间)、上班状态(是否需要连续作业、是否长期外勤)来判断。
2.一般而言,对于交通、海运、物流、工厂、零售、餐饮等普通职位,可能存在淡旺季或周期性特点,相关工作岗位通常无法实现做五休二,工作时间一般按照排班表或具体项目执行,该类岗位适合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以提升企业工时管理的灵活性。
3.对于一些自主研发、对工作时间享有更大自主权的中高级管理岗位、从事销售或市场营销需要持续外勤或出差作业的岗位,则适合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4.各地对特殊工时审批的实体范围和程序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用人单位需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判断是否符合申请特殊工时的基本条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二步:制定特殊工时制实施方案,履行民主协商或协商一致的程序
操作说明
对员工所在岗位实施特殊工时制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如综合工时工作制不能主张休息日加班费),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应履行民主程序或与员工就实施特殊岗位达成一致。
注意事项
1.尽管国家法律并未规定企业执行特殊工时需协商一致,但多数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特殊工时审批时需提供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可见履行民主程序是申报特殊工时的最低限度要求。
2.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组织,一些地区还要求提供所在岗位员工的签名意见,则需要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再次获得员工书面同意。[2]
3.公司草拟的特殊工时实施方案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1)实施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理由;(2)对应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3)员工反馈意见的途径等。
示范文本
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及省、市有关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单位要听取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二、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私营经济 ,注册资金:____(万元)。
2.经营范围:________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____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____人、无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人数____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A 。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________(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附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书)
三、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____(行业简述),部分岗位工种存在下列 B 情形:
A.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季节、自然限制行业;□生产任务不均衡单位;□其他:________(岗位职责简述)。因工作地点或工作性质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B.不定时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
四、适用对象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对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现有人数____人;
2.销售代表,现有人数____人;
3.长途运输司机 ,现有人数____人。
五、实施办法
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在依法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不定时工作制
1.本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将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本单位将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员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二)工资待遇
本单位在保证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依法保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资按基本工资+绩效或提成考核的,基本工资调整为____元/月,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按工作岗位约定的,其岗位工资调整为____元/月,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3.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本单位依法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2.在气温超过35℃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避免高温疲劳作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
3.对本单位使用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当缩短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劳动。
4.对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岗位的员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同时保证生产环境能够达到卫生防疫部门的法定标准,符合生产环境达标要求。
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女员工在“三期”[3]内的,依法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六、本方案经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将决定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法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三步:向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特殊工时制
操作说明
除中央直属企业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发起审批程序外,执行特殊工时需用人单位发起行政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一般实行属地管理,即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劳动行政部门发起审批。
注意事项
1.各地对发起审批所需要的材料不尽一致,但大体包括以下材料:(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名册;(4)工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意见;(5)具体实施方案;(6)其他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等。
2.申请表一般需明确执行特殊工时的理由,用人单位填报的申请事由应当与客观事实相符,避免弄虚作假;比如综合工时工作制应重点强调连续作业、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集中排班、集中休息等;不定时工作制则强调不进行考勤、外勤机动作业、属于非生产性质的值班工作、对工作时间有自主安排的权利等。
3.深圳[4]、江苏扬州[5]、浙江宁波[6]等一些地区开始探索执行特殊工时告知承诺制或清单式管理,即弱化定期事先审批,更强调劳动行政部门的事后监督。北京则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推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7]。
示范文本
员工代表意见书
×××区人力资源局:
经________(企业名称)全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推选,____、____、____等____人作为员工代表。员工代表已向员工告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管理规定,现对________(岗位工种名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事宜无异议。
全体员工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法规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沪人社规〔2022〕11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应当通过与工会组织沟通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等民主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安排和休息计划;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
(四)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考勤汇总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名册、原始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工时审批系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或者邮寄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步:将已审批的特殊工时制向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
操作说明
特殊工时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行政许可内容向员工公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张贴公告栏、网络系统等多种方式履行公示义务,并设置合理的公示期,如连续2周。
2.对于新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适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如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
3.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必要的公示或告知的证据,以应对可能存在的劳动行政检查。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沪人社规〔2022〕11号)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用人单位内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内容应当告知公示结束后新入职的劳动者。
第五步:更新劳动合同和制度条款,同步调整管理方式
操作说明
用人单位调整工时制度后,如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或规章制度规定内容与行政许可文件不符的,应当进行必要调整。同时,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特殊工时制,如对综合工时工作制岗位执行考勤统计并保留考勤记录,对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则改变管理方式,如取消考勤等。
注意事项
1.为了减少劳动合同约定与行政许可不一致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所在岗位经政府批准执行其他工时制度的或者岗位发生变化的,员工同意遵照执行其他工时制度。劳动合同还可进一步约定,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发起的行政审批程序。
2.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工时工作制不计算休息日加班费,如用人单位在获批综合工时工作制后仍然按月计算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仍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实际未履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仍需要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计算加班费。
3.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如执行严格考勤、固定上下班时间、迟到早退等进行惩戒,可能导致法院不予认可不定时工作制效力,如遭遇员工投诉,用人单位的后续不定时审批可能会增加变数。
示范文本
劳动合同示范条款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岗位发生变化或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调整乙方所适用的工时制度,甲方应将该变更向乙方公示或告知。乙方进一步同意,当甲方依法为乙方所在岗位申请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时,乙方将给予甲方任何必要的协助并全力配合甲方,包括签署相关申报文件等。
相关法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