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婚姻法律问题》:结婚前

1.谈恋爱期间一方赠送另一方贵重礼物,分手时能否要回?

典型案例

农村青年张建楼[1]经过多年努力,在村里承包了上千亩土地发展养殖业和果蔬业,获得了不少的经济收入。事业发展之际他认识了演员杨小妮,为讨杨小妮的欢心,张建楼经常带杨小妮出入各种豪华场所,并且给杨小妮购买了许多贵重礼物,后来还在农场内举办了一场盛大的求婚仪式,将家传的一对精美玉璧送给了杨小妮。但恋爱一年以来,杨小妮就是不肯与张建楼领取结婚证。随后,张建楼发现杨小妮与他人同居,于是提出分手,要求杨小妮返还自己曾送给她的贵重礼物以及家传玉璧,并要求杨小妮支付约会期间自己带她出入豪华场所花费的一半。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建楼为杨小妮购买贵重礼物以及送给杨小妮玉璧的行为,性质显然是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生效。但是张建楼赠与杨小妮财物的目的明确,即与杨小妮缔结婚姻,这种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1条第2款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杨小妮与他人同居、拒绝与张建楼结婚,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因此,张建楼可以撤销赠与,要求杨小妮返还贵重礼物以及玉璧。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正确理解这种大额赠与:恋爱期间,金额较大的赠与明显超过双方正常开支,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这种赠与包含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当事人成立赠与合同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者共同生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这个赠与合同实质是附了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结婚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财物。根据该种理念,杨小妮应当将贵重礼物及玉璧返还给张建楼。

至于张建楼所支出的二人出入豪华场所花的费用,因为这些费用的目的是加深感情,并不直接指向缔结婚姻,因此杨小妮不需要支付这些费用的一半。

让我们重新回到前面附义务的赠与,可能您会有疑问:赠与所附的义务可以是缔结婚姻吗?这样是否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一般情况下,民商事领域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能涉及身份关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婚姻家事属于特殊领域,包含情感、身份、家庭、伦理、道德等元素,该领域中当事人为缔结婚姻而赠与对方财物符合我国习俗习惯,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为缔结婚姻而赠送对方财物,但实践中应注意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生儿育女,但未领取结婚证,一方想要离婚怎么办?

典型案例

1990年,李志强与同村姑娘王小利在村里举办了婚礼并宴请了全村老少。之后夫妇二人便生活在一起,生育了三个孩子,盖起了楼房,买了汽车,搞起了养殖业,生活越过越好。但从2012年开始,李志强迷恋上了某网络主播,把不少积蓄都用来线上打赏,家庭事务全部由王小利一人包揽。几年下来,家庭经济状况越来越差,王小利感到生活一片黑暗,看不到希望,想要离婚,但是她和李志强只举办了婚礼,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办。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案中,李志强与王小利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二人从1990年开始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第1项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案例中,李志强与王小利从1990年开始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当时二人都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重婚的情况,也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二人之间成立事实婚姻,王小利想要离婚,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诉才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3.同居期间女方因遭遇男方家暴而流产,男方需承担什么责任?

典型案例

农村青年张伟到城市打工,认识了来自同省的姑娘李珊珊,相似的人生经历让二人聊得很投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住在了一起。之后二人回到老家与父母商议结婚事宜,但李珊珊的家人以张伟年龄比李珊珊大了近10岁为由不同意二人结婚,最后二人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并没有分开,仍然同居在一起。但这之后张伟像换了个人似的,酗酒、无事生非和李珊珊吵架,甚至在一次醉酒后打了李珊珊十几个耳光,对李珊珊又蹬又踹,最终导致李珊珊鼻骨骨折、耳膜穿孔,腹中四个月大的胎儿也不幸流产。李珊珊要求张伟赔偿医疗费以及因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她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张伟还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以案普法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据此,张伟和李珊珊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家庭成员,但二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张伟对李珊珊打耳光、蹬踹的行为仍然构成家庭暴力。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因遭遇家庭暴力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首先是二人要具备婚姻关系,其次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本案中,虽然张伟对李珊珊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因二人不具备婚姻关系,故李珊珊不能因遭遇家暴流产而要求张伟进行赔偿。

但是,李珊珊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伤情鉴定后,若鉴定结论为轻伤或者重伤,则张伟构成故意伤害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鉴定结论仅为轻微伤,则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公安机关可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张伟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除了上述刑事及行政责任,李珊珊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伟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如果李珊珊构成残疾,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要求张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

综上,李珊珊和张伟同居期间遭遇家暴,虽不能要求张伟支付婚姻过错赔偿金,但可以要求张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注释

[1]本书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