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住幸福:婚恋与传承守护指南
- 广州市律师协会编
- 6字
- 2025-05-14 16:37:39
上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搞懂结婚的门道
一、结婚的要件
1.结婚需要什么条件?
(1)双方应当完全自愿。[1]完全自愿,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受到胁迫,比如被拐卖的妇女结婚并非出于自愿,这种婚姻是可以撤销的。完全自愿,还意味着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表达结婚的意愿。一般而言,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而影响到行为能力的,则无法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一夫一妻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再登记结婚,否则构成重婚。[2]
(4)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的自然人。我们国家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
(5)结婚的男女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除外。
第一个至第五个条件,被称为“结婚的实质要件”,第六个条件,属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我们特别强调这个概念,是因为后续的一些法律规定里偶尔会涉及“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说法。若没有这方面的铺垫,会影响到读者的理解。
2.只办婚礼未领结婚证算不算夫妻?
事实婚姻曾在我国存在。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受传统习俗影响,有些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办不办结婚登记影响不大。但实际上,只举行了婚礼未领结婚证算不算夫妻是以时间为界的。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3]
怎么理解呢?我们举两个例子就会马上明白了。
张三(男)和李四(女),在1993年10月1日举行了婚礼,此时张三23周岁,李四22周岁。随后,他们就以夫妻名义一直共同生活,还生育了两个孩子。我们假设他们都满足前面所讲到的五个实质要件。那么,法律就认可他们是事实婚姻,具有夫妻关系。
如果1993年10月1日举行婚礼的时候,张三只有21周岁,李四只有19周岁呢?那么就要看他们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不是分别满22周岁和20周岁了。符合法定年龄了,则依然可以视为夫妻;如果还没满法定年龄,那就按同居关系处理。
按事实婚姻处理和按同居关系处理区别是很大的,尤其在财产方面。例如,女方一直做家庭主妇,男方一直在外工作,生活了十几年。万一闹“离婚了”,假如按同居关系处理,女方未必能分到一半的财产。同理,男方如果意外死亡,女方也无法继承男方的遗产。
那么,究竟有没有办法解决呢?我国的法律允许补办结婚登记。[4]张三和李四补办了结婚登记后,他们的婚姻是从他们均满结婚年龄那天起算的,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这样一来,这十几年积累的财产又可以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了。
当然,当前很多需要结婚或近些年结婚的读者,根本不可能遇到事实婚姻。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没有夫妻关系。结婚证的登记日期,才是夫妻关系开始的时间。理解这点很重要!因为,这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水岭,也很大程度地影响财产的性质。比如,领了结婚证再收彩礼嫁妆,这些钱都是婚后收到的。若干年后,一般很难证明是彩礼和嫁妆,这些婚后收到的赠与,会默认为对双方的赠与,变成共同财产。
二、结婚的程序
3.可以在哪里的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分两种情形[5]:
(1)内地居民之间登记结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结婚。既可以在男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也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2)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华侨或外国人结婚的,只能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结婚。
4.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内地居民、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各需材料有所不同。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5.父母不同意子女结婚,把户口簿收起来了,怎么办理结婚证?
现实中,有些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把户口簿收起来了。要解决这个问题非常棘手。因为户口簿是结婚登记的必备资料,《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的都是“户口簿”。如果窗口人员机械地按照规程办事,一定要求户口簿,从法律技术上说,自己恰好是户主,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作为户主,完全可以在公安机关挂失并补办新的户口簿。
笔者咨询过一些民政局的业务窗口,有的民政局可以接受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至于户籍证明上的内容要求,大家务必要问清楚民政局的业务窗口。某区民政局办事人员还特别强调,户籍证明的信息要和户口页的资料一样,而不是人口信息查询表,也不能是户籍档案资料。问题是,公安机关早有文件规定不再出具户籍证明。所以,问题就变得非常棘手,需要跟公安机关的业务窗口进行沟通。
结婚毕竟涉及两个家庭关系的处理。解铃还须系铃人,父母究竟为什么反对这段婚姻?他们作为婚姻的过来人,有一定的人生经验。子女不妨与其保持有效的沟通,让他们列出问题所在,然后理性地对待。经过理性和有效的沟通,相信大家能作出合理的选择和安排。
6.办理结婚证,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人在国外,因故不能回国,问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这两年很常见,而问能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结婚的却非常少。结婚这么大的事情,能不能委托他人去办理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
为什么一定要亲自办理呢?因为结婚是需要完全自愿的。如果可以委托别人办理,那么委托书该怎么做呢?怎么能保证委托书是真的?有人可能会问,那公证过的委托书,行不行呢?是真实的了吧,不会造假吧?没错,公证过的委托书是真的。但有时间去办公证,为什么不直接去民政局呢?这样不更麻烦吗?况且,感情不可能是一直不变的。办公证委托的时候想结婚,但当一方拿着另一方的委托书到民政局时,又如何证明这一刻另一方是想结婚的呢?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双方当事人都到民政局表明其结婚意愿。
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登记的。因为这个登记不合法,违反登记程序。当然,民政局一般也不会凭委托书就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不过,当事人因为有隐情,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的,就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委托”了。比如,妹妹因未到法定婚龄,偷拿姐姐的身份证、户口簿去登记结婚。婚后,妹妹和丈夫以夫妻名义生活一起。此时,结婚证上的夫妻为姐姐和所谓的“妹夫”。显然,这种情况下姐姐可以起诉撤销结婚登记。
最后还有一种“委托”形式。本来是姐姐结婚,但没空去办理结婚,委托妹妹持姐姐的身份证与男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登记的夫妻为男方和姐姐。事后,姐姐和男方公开举行婚礼,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有使用结婚证办理买房、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结婚是真实意愿,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没有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登记,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否定该婚姻关系的效力。[6]
尽管这不属于无效婚姻,但由于登记程序不合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撤销婚姻登记,但在实际情形下也可能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撤销结婚证。
当然,即使被撤销结婚登记,双方依然可以去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会追溯到其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时候。也就是说,这类“委托”办理的瑕疵,是可以补救的。
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7.人在海外,必须回国办理结婚证吗?
人在海外,不一定必须回国办理结婚证。当事人可以选择:
(1)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结婚。当然,在这里办理结婚登记,需要该国本身接受和承认。当事人可以先到有关使领馆咨询该项业务。
(2)在国外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每个国家办理登记结婚的手续和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按照该国的法律办理了结婚登记,再前往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公证认证。公证认证后的结婚证件,可以在中国境内使用,无须回国再办理结婚证。当然,公证认证也是有相应条件的,比如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共利益。
8.与外国人结婚,能在国内办理登记吗?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与外国人结婚,可以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可以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9.已经在国外结婚了,是否需要回国办理结婚证?
中国公民在国外,可能会和中国公民结婚,也有可能和外国公民结婚。有些当事人会咨询,在国外领的结婚证,回中国能不能用?要不要在民政局再办一次结婚登记?
这里面涉及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中国驻国外的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这严格上来说,不属于在国外结婚,因为使领馆在法律上属于我国领土。双方办理了结婚证后,可以直接回中国使用。
第二种是双方在国外的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这种结婚证是由国外的政府部门颁发的。要在中国使用,需要持该结婚证前往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和公证。该认证公证文件,可以在中国使用,证明双方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无须再回国办理结婚登记。[7]
10.先后在国外和国内登记结婚,以哪个结婚时间为准?
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大使馆的认证公证程序,在国外办理了结婚证后,又在中国国内办理了一个结婚证,于是他们手上就有了两个结婚证。
在离婚的时候,就会涉及婚姻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这个时间会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判断:
(1)以先登记的合法婚姻的时间为准。
比如,2007年在法国办理结婚证,2010年在中国办理结婚证。离婚的时候,只要在法国领取的结婚证经过中国使领馆认证、公证,即可证明该结婚证是真实、合法的,婚姻关系就要从2007年起算。
(2)先登记的婚姻不合法,则以后登记的为准。
每个国家要承认国外缔结婚姻时,都会考虑是否违反本国的公共利益或基本原则。一方面,结婚证在使领馆办理认证时,使领馆会做审查;另一方面,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会有审查。如果先登记的婚姻违反我国公共利益或基本原则,那么我国法院在审理该离婚案时,会以后登记的婚姻时间为准。
三、“瑕疵”婚姻
11.无效婚姻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婚姻的成立,因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无效的婚姻应该还包括与无行为能力人办理的结婚登记。但由于无行为能力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工作人员有相关的询问程序,一般可以识别出来。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并未发病,应视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与无效婚姻类似的是可撤销的婚姻,最终的效果都是婚姻自始无效。但它们之间在实际运用中会产生许多不同的影响,尤其在分割财产和继承遗产等方面。我们会在接下来的问题中回答。
12.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
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形。
(1)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隐瞒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究竟哪些才是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
从结婚长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目的看,“重大疾病”通常是指治疗费用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8]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方式确定:
(1)《母婴保健法》中认为暂时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均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包括: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指定的传染病,例如艾滋病、淋病、梅毒及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型精神病和不能、不宜生育的精神病。[9]
(2)可参考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毕竟该类疾病客观上需要巨大的治疗费,也严重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3)对于其他疾病,法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结合双方结婚时的年龄和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婚姻被撤销后和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夫妻双方都自始没有婚姻关系。但有所不同的是,可撤销的婚姻的主动权在无过错方;无效的婚姻主动权并不在无过错方,不仅夫妻双方都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
比如,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但被隐瞒的一方未必会申请撤销婚姻,因为可能还有很深的感情。如果隐瞒疾病的一方或其他人也有权申请撤销婚姻,那就对无过错的一方很不公平了。
又比如,双方结婚几年后,丈夫的收入较高,积累了比较多的夫妻财产,但很不幸地猝死了。经过尸检和调查,发现丈夫在以前就患有某个比较严重的疾病,且有以前的治疗记录。此时,如果其他继承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那么配偶就不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13.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1)《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包含“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均将“发病期间的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原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亦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禁止结婚者”。
因此,如果婚前患有精神病,结婚时治愈了,则婚姻仍然有效。
(2)《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包含“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婚前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是婚姻是否有效的条件。但如果精神病人在登记结婚时尚未治愈,其严重程度导致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理解结婚的含义,无法作出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缺乏结婚的必要条件,则婚姻无效。
如果办理结婚时并未发病或其患病程度较轻,能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则婚姻仍然有效。然而,如果其隐瞒病情,配偶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4.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婚姻无效。但是,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则婚姻有效。
15.一方婚前智力障碍,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目前《民法典》只规定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并未包括婚前智力障碍。但要判断是否有效,还需要从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来考虑。这就需要事后的鉴定。
原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附件三有关影响婚育的几种疾病的诊断要点,将精神发育迟滞或称精神发育不全,迟滞或智力低下分为三类:
第一类:重度智力低下(白痴),智商在25至30以下,相当于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发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禁止结婚。
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痴愚),占20%左右。智商在25至50,培养教育后只会简单生活用语,词汇贫乏,连贯性差,教育后有简单数的概念和简单劳动,生活半自理,很难进行学习。可以结婚,不能生育。
第三类:轻度智力低下(愚鲁),约占75%。智商在50至70,发病率3‰,发音较前清楚,培养后可学会连贯用语,思维能力差,分不清主次,计能有困难,能从事简单劳动,生活能自理。可以结婚,不宜生育。
参考上述标准,只有“第一类”才可能是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导致婚姻无效。
16.被父母“逼婚”的,能撤销婚姻吗?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但日常生活中,有些子女所说的“逼婚”多种多样,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胁迫,需要从以下两方面看待。
(1)要看父母的“逼婚”行为是否达到法律上的威胁和强迫,导致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缔结婚姻的后果。如果父母逼婚只是口头上的催促和普通要求,子女虽然不大想结婚,则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2)如果父母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产生恐惧心理,最终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则构成法律上的“胁迫”,当事人可申请撤销婚姻。[10]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无权申请撤销婚姻,且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即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17.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结婚的,究竟能不能撤销婚姻?
笔者在代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奇葩”的婚姻。比如:
(1)有代理人诉说:“婚前男方和我说自己有五套房屋,但结婚后才发现一套都没有。这完全是欺骗嘛!如果我知道是这样的,我肯定不和他结婚啊。”
(2)因为女方做生意,住豪宅、开豪车,男方以为遇到“富婆”。结婚之后,女方不仅没有给他带来任何经济好处,还经常和他借钱。在一起生活的时间长了后,他才知道这位“富婆”负债累累,豪宅是租的,豪车是贷款买的。男方责问女方是骗子,女方却说:我从来没说过自己是“富婆”吧?是你自己以为的,不是我说的。
归根结底,上面的这些问题,就是所谓的“欺诈”或“重大误解”。在民法典立法的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遇到“欺诈”和“重大误解”,这种婚姻是可以撤销的。但这种观点最终没有被采纳,主要是认为无论结婚的动机是什么,但双方是自愿、真实结婚的。婚姻中总有这些、那些情况是法官没有办法了解清楚的。实务中,也很难把握尺度。[11]
因此,如果一方隐瞒年龄或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其他情况或对配偶的一些情况了解不足、有重大误解的,只能通过离婚解决,而不能撤销婚姻。
四、“瑕疵”婚姻的救济程序
18.哪些人可以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现实中,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有时也会希望撤销婚姻。因为,他掌握更多的证据,比起诉离婚来得快一些。那么,在符合撤销婚姻的情形下,究竟谁才有权利主张撤销婚姻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12]及第一千零五十三条[13]明确规定在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受胁迫一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这是民事诉讼中撤销婚姻的做法。此外,还有一种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的做法。准确来说,这不是撤销婚姻,而是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
现实中,一方伪造使用他人的身份办理婚姻登记。那么,被冒用身份的人该怎么办呢?被冒用身份的人,并没有真实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正常的离婚民事程序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故其只能在知道之日起60天内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或诉讼,而法院则会支持撤销婚姻的诉求。当然,民政局发现这类情况,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注销婚姻登记。
可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主要是存在以下情形的个人:
(1)被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另一方不可以。
(2)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不能申请撤销,但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
(3)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以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或向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9.哪些人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
正如撤销婚姻的动机一样,有些人基于利益的考虑,比如财产的继承,而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此时,哪些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诉讼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14]规定,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
(1)婚姻当事人,即夫妻任一方均可主张婚姻无效。
(2)相关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因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有所不同: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在民法意义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而基层组织一般指的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0.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15]及第一千零五十三条[16]规定,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情形以及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请求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法律明确为一年的除斥期间,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其中,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主张撤销婚姻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隐瞒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婚姻。
21.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吗?
一般情况下,由于婚姻的存续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其中一方主张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可随时主张。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则法院不予支持。比如,结婚登记的时候女方只有18岁,本人虚报了年龄。2年后,女方满20周岁,此时男方才起诉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那么法院就会驳回男方的请求。
22.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可否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可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其婚姻关系已自然解除。但在一些纠纷案件中,夫妻二人的婚姻是否有效,将影响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继承权、债权等权益的实现。故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仍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生存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据此,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夫妻双方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23.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谁为原告,谁为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1)夫妻均生存时,主张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例如,张三在2005年和李四在A县城登记结婚,张三外出打工后认识了王五,并与之在B市登记结婚。李四知道后,起诉法院主张张三和王五的婚姻无效。此时,原告是李四,被告是张三和王五。
(2)夫妻一方死亡的,主张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生存一方为被告。在上述的例子里,如果张三因工伤意外死亡,留下了一笔遗产和工伤赔偿款,李四向法院起诉主张张三和王五的婚姻无效。此时,原告是李四,被告是王五。
24.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可否申请撤诉?
原告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后,不可以撤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25.被他人冒用身份登记结婚,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中,有些人突然发现自己在若干年前已经莫名其妙地办理了婚姻登记。例如,男方周某和女方张某打算结婚,但女方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没办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女方伪造了一个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恰好为李某,头像则为女方自己。后来,女方对外一直使用这个虚假的身份生活。之后,公安机关发现她使用假身份证的情形,此时李某才知道自己被结婚了。
显然,李某既无法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因为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重婚、未到法定年龄、具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李某也无法起诉离婚,因为他们本来就没有结婚的意愿,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李某就无法回归正常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显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路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显然不符合程序——李某没有亲自到场,没有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冒用身份结婚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直接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在等待或纠缠的过程中,白白错过了60天的诉讼时效。等到其醒悟过来,为时已晚。最终,问题要么得不到解决,要么只能指望民政局主动纠错。
26.结婚证错误登记为他人,本人的婚姻是否有效?
现实中,有些时候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失误,把夫妻一方的身份信息错误登记为第三人。比如,张三和李四登记结婚,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虽名字均为张三、李四,但李四的身份证号写错了,而错误的身份证号恰恰指向王五。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张三和李四是夫妻,还是张三和王五是夫妻?
显然,张三和李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实质上的夫妻,但证件上却无法完全体现出来。而王五则是莫名其妙被结婚的那位受害人。对于王五的解决办法,可以参照上述问题的回答来处理。现在的问题是,张三和李四怎么办?
张三和李四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本人自愿结婚、符合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等,但没有形式要件——结婚证。这个问题是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操作错误造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纠正或变更。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纠正的,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
27.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后,财产和子女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17]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的处置按以下方式处理:(1)原则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除非能证明为个人财产。[18](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3)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4)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如要多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给无过错方,不得侵害重婚一方合法婚姻中配偶的财产权益。
例如,甲有配偶又在异地与乙登记结婚,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甲乙在无效婚姻期间所得财产时,需要追加第一个合法婚姻中的配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后予以判决,未抚养子女一方应给付抚养费以及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且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28.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否要求赔偿?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无效婚姻中:(1)未满结婚年龄,伪造资料或明知出生登记的年龄虚大,却没告知另一方,伪造资料或隐瞒的一方有过错。如果双方都知道未满结婚年龄,那么双方都有过错。(2)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双方都知道的,视为双方有过错;一方知情却隐瞒对方的,隐瞒方有过错。(3)出现重婚的,隐瞒已婚状况的一方有过错,双方均明知的,则双方有过错。
在可撤销婚姻中,显然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属于过错方。
五、婚前事宜
29.收取彩礼是违法的吗?
一方面,一些农村地区的天价彩礼愈演愈烈,结婚成本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大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由于《民法典》出现“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9]的表述,那么彩礼的合法性也就得到广泛关注了。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正常、合理的彩礼并不违法。首先,彩礼是我国婚嫁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自愿给女方的礼金。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彩礼返还条件,从侧面证明彩礼的合法性。
可是,大众依然会有疑惑,一方面《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又承认彩礼。这不是很矛盾吗?
其实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不是什么新的规定,1950年、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和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都有此规定。实际上,彩礼属于历史的产物,常常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交织在一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了解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识别这种婚姻的实质。[20]所以,司法解释才规定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需要返还彩礼。因为女方很可能没有真实的结婚意愿,而是索取财产的工具。司法解释还规定,因给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应返还彩礼,这也是对过高的彩礼的一种价值评判。
30.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法律对彩礼的返还有明确严格的条件,并不能随意要求返还。[21]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女方或女方父母收取彩礼后,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悔婚,抑或男方悔婚,最终的结果都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此时,男方主张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
然而,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双方办了婚礼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甚至生育了子女,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在这期间,收取的彩礼可能会部分或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仅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容易导致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例如,在202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中,唐某(男)与张某(女)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六天后订立婚约,不满一个月即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同年年底生育一子,次年3月开始分居。其间,唐家给付张家彩礼82.6万元、黄金3两等物品,还办了18桌婚宴,给了128条香烟。张家则以木质家具(价值19.8万元)、床上用品等物品作为陪嫁。因双方和好无望,唐某及其父母以负债支付彩礼为由,起诉张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8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已生育一子的事实、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判令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33.04万元。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当地早婚、闪婚的陪嫁物品忌由女方取回的风俗,以及孩子由张某抚养的事实,综合考虑张家陪嫁折抵、唐某应支付一定抚养费等因素,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18万元。[22]
(2)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可主张返还彩礼。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如果男女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即没有发生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那对男女双方而言,仍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而且,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在收取一方彩礼且办理结婚登记后并不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或一走了之的骗钱行为。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主张返还彩礼。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绝对困难——依靠自己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31.婚前发现对方出轨,悔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显然,这符合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此时,双方仅是男女朋友关系。这种身份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订婚后一方出轨,在道德层面受到谴责;在法律层面上,另一方仍须退回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取彩礼后,双方同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而收取的彩礼已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这部分金额会在彩礼返还金额中予以扣除。举证责任由收取彩礼的一方来承担。如果没办法完全证明所有开支金额,法院会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当地的生活开支水平对返还的数额进行酌定。
32.婚前被家暴流产,悔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如前文所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彩礼一方有权主张返还彩礼。但如果因为收到彩礼的一方被家暴、流产,而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治疗的,返还的彩礼数额可以酌情减少。但受害方可根据暴力行为及造成损伤的程度,向法院主张要求身体、精神损害赔偿及支付相应的医疗费。
33.双方生活多年,但没有领取结婚证,需要返还彩礼吗?
我们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区分两种情况来看。
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在两人确立婚姻关系之后多年仍一直保持共同生活,显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条件。
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尽管如此,这类“夫妻”已共同生活多年,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已生育子女。一般而言,收取的彩礼已实际用于共同生活之中,并无返还的必要。当然,如果双方近两三年才举行婚礼、收取彩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法院依然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34.恋爱期间收到对方的钱财,分手时需要返还吗?
恋爱期间收取恋人给予的财物,在分手时是否需要返还,需要根据所给予财物的不同法律关系来分析。一般而言,有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1)感情联络的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送给对方财物。那么分手时,无须返还财物。恋爱期间的各种纪念日、节日、生日发生的小额转账、红包、礼物,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较大。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如金额为520元、1314元的红包等,一般认为属于感情联络性质的赠与,接受方无须返还财产。
(2)借贷
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借贷行为,那在分手时,出借方很可能要求返还。现实中,因为双方是恋人,金钱往来时一般比较随意。即使明知道是借贷,一般也不会打借条。一旦分手,金钱的纠葛很可能就随之而来。
目前,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有些时候,主张为出借的一方需要证明是借贷;有些时候,主张为赠与的一方需要证明是赠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往往决定案件的胜负。
因此,无论是提供资金的一方,还是接受资金的一方,请务必在一开始就明确资金性质。若为借款关系,则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有无利息等;若为赠与,也能免去后续争议。
(3)彩礼或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显然,若为彩礼或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则要遵循彩礼的返还规则。
实务中,有些大额财产并非随风俗而给付的彩礼,明显超出感情联络的范围。我们要具体看给付财产时两人所处的关系,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为条件,以及财物的价值、类型等。有时候,法院还要结合给付方的家庭经济水平,考虑确定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或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总而言之,在恋爱的时候,不要因为感情好而忽视这类法律风险。在收到财物后,在微信里多问一句“这是送给我的吗?”,就能消除很多隐患。日后这些聊天记录,或许能证明“给付财物”的性质。
35.恋爱期间的花费,在分手时需要平摊吗?
恋爱期间,不可避免会产生共同消费,比如吃饭、住宿、游玩等期间的花费等。这些花费属于交往过程中的正常开支,属于双方共同的消费。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分手时一方无权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尽管如此,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依然看到一方在分手后,起诉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中的一些共同消费支出。为了尽快摆脱这些纠缠,在调解中一方愿意返还另一方一些款项。但这并不意味着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6.如何了解对方的婚史?
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部门尚未全国联网。尽管如此,一些省份仍可以在线查询婚姻状况(只可查自己,不可查别人)。大家可以尝试让恋人查询一下所在省份的婚姻登记情况,以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用支付宝查询自身婚姻状况的方法。
(1)打开支付宝,在支付宝搜寻“国家政务服务”,点一下“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并进入。
(2)在小程序首页,将左上角的定位调整到户籍所在地,比如广东省。
(3)点登录,登录完之后,下滑至“我的证照”,点击“添加证照”。
(4)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如果是已婚,将会看到“授权关联”的字样,授权之后便可以看到电子结婚证;如果是未婚,看到的是“您暂无可关联的卡”的字样。
查询电子离婚证的过程也大致相同。
但即使通过这个方法把所有省份的登记情况都进行了查询,也并不能百分之百放心。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多留意。除了主动询问对方的婚史情况以外,也要多接触对方的家人、朋友、同学等,多参与到对方的生活中,可以通过第三人更加了解对方的情况。
37.有配偶一方隐瞒已婚情况和他人结婚,他人是否构成重婚?
重婚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23]有配偶的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显然属于故意而为之,构成重婚罪。其对他人隐瞒婚姻状况,他人显然不是明知的,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重婚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后来知道其有配偶而继续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续的行为属于“明知而为之”,会构成重婚罪。
38.有配偶一方隐瞒已婚状况和他人交往,他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婚姻信息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并不会开放供公众查询。那别有用心的人就可能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瞒天过海,隐瞒自己的婚育情况与他人交往,因此“被小三”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存在的。
根据常理,受害方必然受到精神损害。这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这种精神损害究竟是基于侵害了什么样的权利而产生的?是违反了什么义务而导致的?
法律倒是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到一定程度,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同理,法律有没有规定谈恋爱必须坦诚、忠诚?有没有法律上的披露义务?
显然,我们在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很难确切地说明隐瞒婚育情况的一方,具体侵害了相对方什么权利,或违反了什么样的义务。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尽管难,但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没有支持的案例。
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女方多次询问男方的婚姻状况,男方坚定表示自己是未婚,并要与女方结婚。这令女方误以为是以婚姻为目的恋爱。女方在此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并导致人工流产。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查认定,认为男方的行为是侵害了女方的一般人格权,未将女方视为平等、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最终判决男方需支付女方精神抚慰金5万元。
这起案件中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关键点:一是男方在女方多次明确询问确认是否已婚时,仍坚定地否认自己已婚。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二是在双方明确以结婚为目的,但在交往过程中,女方曾因为男方的欺骗而最终选择人工流产。这给女方的身心均带来了较大的实际损害。
39.交往多年,对方出轨,可以主张青春赔偿金吗?
在实务中,我们偶尔会接到这样的咨询:情侣分手时,一方希望另一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但无论是否有青春损失,我们非常遗憾地告诉你,答案是不可以。因为“青春赔偿金”并非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什么“青春赔偿金”的说法。因此,要求索赔“青春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法律并不保护男女朋友关系。所以,无论男女双方是基于什么原因分手,一方都不存在索要赔偿金的权利基础,无论这个赔偿金是青春损失,还是精神损害。
40.分手时索取钱财,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等。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的非法手段去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是单纯地索要分手费,没有通过非法的恐吓等威胁手段的,那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需要提醒的是,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分手时一方自愿给付的,那法律也不会干涉。
41.恋爱期间,女方是否有权单方中止妊娠?
曾有一名男士咨询过笔者这个问题。该男士离异后和一位女士谈恋爱,后女朋友意外怀孕,但女朋友因故想要打掉胎儿。因此想要咨询能不能阻止她打胎?能不能要赔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里,女性都可以单独决定是否中止妊娠,更何况他和女朋友就没有任何人身关系。
42.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双方没有法律上的人身关系,当事人只需要自行分居,无须去法院解除。但如果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或形成共同财产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43.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处理?
一般认为,只有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才能按一般共有处理。比如,双方把收入放在一起管理、花销;双方共同经营某个店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等等。双方对取得财产的投入和出资,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分割的比例。
在同居财产纠纷中,转账的出资容易证明,但无形的投入或现金投入,难以证明。况且,在共同生活中,总有一方把钱多花在生活上,另一方花在其他方面如购房上。当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无出资证明就会很被动。
因此,对于正在同居或即将同居的双方,宜通过书面协议对生活开支的承担及购置大件财物的权属及份额进行约定。这既可以避免双方因为经济问题约定不明而产生的争吵,也可以降低日后产生财物争议的风险。
一方同居前形成的财产,另一方无出资,那么该财产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也并不理所当然地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要按约定认定份额。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按出资比例认定份额。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尚未被废止。在此之前同居并形成的财产,可以按照该司法解释来确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谓一般共有,在《物权法》《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陆续实施后,其实就是没有共同共有身份关系之间的人形成的共有财产。原则上,这些同居期间共同所得形成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
结婚基础法律知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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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5]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7] 参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
[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0页。
[9] 参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原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10]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废止)第十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1—92页。
[12]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3]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15]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6]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7]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18]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19]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3页。
[2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2] 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五。
[23]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