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牍文书与汉代西北边政
- 李迎春主编
- 10378字
- 2025-04-29 19:49:26
文书研究
汉简臆谈(一)
金少英
一 文武
居延汉简中有这样的简文:
肩水候官执胡隧长公大夫累路人中劳三岁一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卌七岁长七尺五寸氐池宜药里家去官六百五十里
(简号一七九·四,图号一〇一四)[1]
就劳榦《居延汉简考释》所载,与此简格式相同而首尾完整的尚有五简(第一三·七简——《甲编》图号一一四,第五六二·二简——《甲编》图号二三五九,第三七·五七简,第五七·六简,第八九·四二简),不完整的有四简(第一三六·二简,第二一二·二简,第四九·九简,第一八五·一〇简)。有人遂据以断定“各简‘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三语,皆同样公式,这是沿用秦代以吏为师的功令”[2],“成为汉代公牍上固定术语”,同萧何“传所称之文毋害,正相符合”,“文指律令文而言,谓精通律令文而不深刻害人也”[3]。
其实大谬不然。在这里,“颇知律令”为一句;“文”为一句,不属上读。这从下列两简可以知之:
肩水候官并山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卅二岁长七尺五寸觻得成汉里(《劳释》误作“岂”)家去官六百里(简号一三·七,《甲编》图号一一四)
□和候长公乘蓬士长富中劳三岁六月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卅七□(案:当为“岁”字。《甲编》未释,《劳释》误夺)长七尺六寸(简号五六二·二,《甲编》图号二三五九)
在《甲编》影印图片中,“司马成”一简“武”字非常清晰,“蓬士长富”一简虽然仅存左半,但“律令”下一字可决为“武”字(陈《史料论丛》页18亦曾引此二简,却易“武”为“文”,若非误抄,则颇有“定兰台漆书以合私文”之嫌)。如果与“律令”连读,则“颇知律令武”一句又如何解释?可见或“文”或“武”均自为一句,与上下文不相连属。
仕宦之途有文有武,“文”“武”指其人职务经历而言。《汉书·丙吉传》:“召东曹:案边长吏,琐科条其人。”注:“张晏曰:琐,录也。科条其人老少及所经历,知其本以文武进也。”《汉书·何并传》:“并求勇猛晓文法吏且十人,使文吏治三人(指钟威、赵季、李款)狱,武吏往捕之,各有所部。”《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诏“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同书《左雄传》:“文吏课笺奏。”即居延简中亦有一简云:“□月,文吏万岁候长□□”(简号一七三·六):皆可证。
大抵此类简牍记录官吏考绩,属于人事档案。首句“肩水候官执胡隧长”指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公大夫”为其人爵位,“累路人”为姓名,“中劳三岁一月”是说合于当时法令规定,有三年一个月的劳绩,“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是对其人工作能力的鉴定,“文”“武”指文吏或武吏。其下是记年龄、身材、籍贯以及住址同任所的距离。丙吉令东曹吏琐科条的正是这类资料。
“文”字既然不与“律令”连读,当然同“文毋害”毫不相干。
即就“文毋害”三字论,“文”亦不“指律令文而言”。所谓“文”是指主办人员所作官文书的文辞。主办人员当然需要精通律令条文,但精通与否是业务素养的问题,而毋害之“文”则指草拟的稿件。精通律令是平日的功夫,文书毋害是事后的评价,两者迥然不同。
“文毋害”三字,前人原有种种说法,大致不外两类:一类从作风来解释,如:
服虔曰:“为人解通,无嫉害也。”(《汉书·萧何传》注)
应劭曰:“虽为文吏而不刻害也。”(《汉书·萧何传》注)
刘奉世曰:“持法者或以己意私怨陷人谓之害,故贵于文毋害。毋害者,取其为人毋害于行,则可以为吏矣。文毋害者,盖其时择吏之二事也。”(三刘《刊误》)
韦昭曰:“有文理,不伤害。”(《史记·萧相国世家》索隐)
刘昭曰:“律有无害都吏,犹今言公平吏。”(《续汉·百官志》注)
如淳曰:“闲惠晓事即为文无害都吏。”(《汉书·文纪》注)
《汉书音义》曰:“文无害,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史记集解》引)
一类从能力来说明,如:
苏林曰:“毋害若今言无比也。一曰:害,胜也,无能胜害之也。”(《汉书·萧何传》注)
晋灼曰:“《酷吏传》:‘赵禹为丞相亚夫吏,府中皆称其廉,然亚夫不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苏说是也。”(《汉书·萧何传》注)
颜师古曰:“害,伤也,无人能伤害之者。苏晋两说皆得其意,服应非也。”(《汉书·萧何传》注)
又曰:“无害言其最胜也。”(《汉书·张汤传》注)
《汉书音义》曰:“无害者如言无比,陈留间语也。”(《史记·萧相国世家》集解引)
王先谦曰:“文毋害,犹言文吏之最能者耳。蜀中舟子长年三老号曰最能,唐杜甫有最能行,最能之称犹无害也。”(《汉书补注》)
这两类说法大多着眼于人,或者将人与文对立来看。但“文毋害”三字既然连属成文,“无害”应是状“文”之词,而非用以况人,更不应撇开“文”字不谈。杨树达以为“文毋害是一事,盖言能为文书无疵病。缘官书贵于周密,稍有罅隙,即可偾事。或单称无害,则谓其人无疵病耳”,可称确诂。此“犹今人言笔下不错”(黄侃说),措词恰当,无可指摘而已,非“谓精通律令文而不深刻害人也”。
二 解何
(1)校甲渠候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籍,第十二隧长张宜(案:当为宣字),史案府籍宣不使,不相应。解何?(简号190·30,129·22,《居延汉简甲编》图716)[4]
(2)告肩水候官:官所移卒责不与(《居延汉简甲编》释为“畏”字,恐非是)都吏移乡,所举籍不相应。解何?记到,遣吏检按。及时(《居延汉简甲编》“时”字释为“将军”二字,是)未知,不得白之。(简号183·15,《居延汉简甲编》图1049A)
(3)自(案:疑误释)少五十五石廿五斤,解何?(简号55·18,《居延汉简甲编》图390)
(4)杙(疑为“按”字。《居延汉简甲编》作“杙”,恐皆误)候正(《甲编》作“三”,是)月尽六月折伤兵簿:出六石弩弓廿四付库,库受啬夫久廿三石(案:疑为“弓”字误书),空出一弓。解何?(简号179·6,《居延汉简甲编》图1015)
(5)□□通府去除虏隧百率九里,留行一时六分,定行五时,留进(案:“进”疑为“迟”字误释)三时日分。解何?(简号181·6)
(6)临木卒我(《甲编》释为“戎”字,是)付诚务北隧卒则,界中八十里,书定行九时,留迟一时。解何?(简号133·23,《居延汉简甲编》图767)
(7)界中八十里,出(案:疑为“书”字误释)定行十时,留进(疑为“迟”字误释)二时。解何?(简号231·2)
(8)河平五年正月,已酉朔,丙寅(案:河平无五年,即阳朔元年,丙寅为正月十八日),甲渠鄣候谊敢言之:府移举书曰:第十三隧长解宫病背一伤,右□□。爰书言:已乘持亭。解何?合移举各如牒。书到,碟别言。谨案第十三隧长解宫隧长解宫(案:隧长解宫四字误重)上置□□伤,右
作治。(简号35·22面)令史博、尉史昌∨严(同简背)
(9)今未系。解何?(简号20·5,《甲编》图173)
(10)□百还诣騂北骑士为□□,何故不言?解何?吴等(简号136·42)
(11)虚积八日。解何?甚无状!檄到(简号166·35)
(12)及死为解,解何?具对。(简号123·57)
(13)□□月癸卯,官告第四候长:记到,驰诣官会,毋以它为解。……(简号113·12,《居延汉简甲编》图642A)
(14)见(案:当为“它”字之误)为解,如律令。/令(简号3·22)
(15)癸丑旦,毋以他为解。(简号18·3,《居延汉简甲编》图133)
以上第一至第十二各简大多为上级官署令下查复之文。第一第二两简为名籍不符,第三第四两简为器物数额短少,第五第六第七三简为公文送达逾规定时限,第八简为伤员重又服役,第九简为罪犯不收监,第十简为责问不上报,第十一简当为浮报数额,第十二简事由不明。各简中均有“解何”字面。第十三至第十五各简则限令期会,不得托故不到,文中皆有“解”字。
“解”与“解何”字面均见于《汉书》。
《淮南王安传》:“内史以出为解”。
《袁盎传》:“不以亲为解”。
《灌夫传》:“夫安敢以服为解”。
《闽粤传》:“以海风波为解”。
颜师古《淮南王安传·注》:“解者,解说也,若今言分疏矣”(余传注略同)。
《匡衡传》:“案故图,乐安乡南以平陵佰为界;不足故而以闽佰为界,解何?”
颜师古注:“解何者,以分解此时意,犹今言分疏也”。王先谦读“何”一字为句,举《汉书·周亚夫传》“君候欲反何”、《汉书·伍被传》“公独以为无福何“、《汉书·汲黯传》“不早言之何”各句为例,谓此乃“诘问郡不依故图而以此为解,是何意也?”(见《汉书补注》)杨树达从颜以“解何”二字连读,但又以颜注为非,释“解”为“今言理由,解何谓理由如何也”。(分见《古书句读释例》和《汉书窥管》)
案《史记·吕后纪》:“君知其解乎?”《正义》:“谓解说也。”《广雅·释诂》:“解,说也。”则“以出为解”,谓“以出为说”(为言,为词),“解何”谓“其说云何”(有何话讲,是何缘故)。盖发文机关所查询的是事件造成的原因,复文机关所申述的是事件所根据的理由,而说明过程亦就是“分疏”。泛言之,释“解”为“分疏”,亦未尝不可,析言之,释“解”为理由,亦不能谓为确诂。
三 两
(一),《说文》:“再也”,段注:“凡物有二,其字作
不作两,今字两行而
废矣”。两,《说文》:“二十四株为一两”,《说文通训定声》:“假借为
;《广雅·释诂四》:两,二也”。
,《说文通训定声》:“绞也。假借为
,《说文》:
,履两枚也”。段玉裁《说文注》:“《齐风》:葛履五两,履必
而后成用也,是之谓
。各本
作两,篆作
,非,当正。”
,《字汇》:“同
”;《正字通》:“亦作两”。《匡谬正俗》:“今人呼履舃屐屦之属一具为一量,字当作两。屦之属二乃成具,故谓之两,两音转变,故为量耳。古者谓车一乘亦曰一两,今俗音讹,往往呼为车若干量。”《字汇补》:量“与
同,双履也”:则
、两、
、
、量五字通用。
古代用两作为物品计算单位的,除权衡外,如车、履、币、绔、练皆以两计。
《说苑·辨物》:“二十四铢为一两。”
《诗·鹊巢》:“百两御之”,《传》:“百两,百乘也”。《书·牧誓·序》:“戎车三百两”,《传》:“车称两”,《疏》:“《风俗通》说:车有两轮,故称为两。”《艺文类聚》卷七十一引《风俗通》:“车一乘谓两,两相与为体也。原其所以言两者,箱辕及轮两两而耦,故称两耳。”(《御览》卷七七三、卷七七六、《通鉴·汉纪卅三》注引并同)《文心雕龙·指瑕》:“原夫古之正名,车两而马匹,匹两称目,以并耦为用。盖车贰佐乘,马俪骖服,服乘不只,故名号必双。”《后汉书·吴佑传》注:“车有两轮,故称两也。”《汉书·货殖传》颜注:“车一乘曰一两。谓之两者,言其辕轮两两而偶。”
《诗·南山》:“葛履五两”,《疏》:“履必两只相配,故以一两为一物”。《书·牧誓》疏引《风俗通》“犹履有两只,亦称为两”。后汉《秦嘉与妇徐淑书》:“龙虎组履一”(《北堂书钞》卷一三六,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并同。《太平御览》卷六九七引作“虎龙组缇履一
”)。三国《高柔妇与文惠书》:“今聊奉组生履一
(《御览》卷六九七引)。”曹植《贺冬表》:“献白文履七乡
,韈百副”(据《御览》卷六九七引。孔本《北堂书钞》案语云:严辑曹植《冬至献履袜颂表》据《书钞》引“冬至献文履七
,袜百副”)。晋张敞《东宫旧事》:“太子妃有绛地绞履一
”(据《御览》卷六九七引。孔本《书钞》“绞”作“文”,陈、俞本《书钞》作“纹”;《说郛》本“
”作“量”)。《世说新语》:“阮孚曰:未知能著几量屐?”《搜神记》“可为妾买两
丝履”(《御览》卷六九七引)。《元史·舆服志》:“皂紵丝鞋三十有六
”,“大红罗鞋七
”。
《左传·闵二年》“重锦三十两”注:“以二丈两行,故曰两。三十两,三十匹也”,《疏》:“《杂记》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八尺曰寻,则五寻四丈。谓之两者,分为两段故也;谓之匹者,两两合卷,若匹偶然也。”《左传·昭二十六年》“以币锦二两”注:“二丈为一端,二端为一两,所谓匹也。二两,二匹。”《周礼·媒氏》“无过五两”注:“五两,十端也。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疏》:“五两十端者,古者两端相向卷之,共为一两,五两,故十端也。”《小尔雅》:“倍端谓之两。”王国维《释币》:“币之称两,亦以其自两端卷合,视一如两。”
绔,《说文》:“胫衣也”。《说文通训定声》:“字亦作袴,今苏俗谓之套裤。一作胯。”《释名》:“跨也,两股各跨别也。”《魏旧事》:“杨平善裁袴,以官绢百匹作小袴百枚”(《御览》卷六九五引)。
韈,《说文》:“足衣也,从韦,蔑声”;徐铉曰:“今俗作韈,非是”;《释名》:“末也,在脚末也”;《一切经音义》引作“袜”。袜,《玉篇》:“脚衣”;《类篇》:“同襪”。韈,《广韵》:“韤或作韈、襪”;《集韵》:“或作、
、韎、
、袜、帓”。
,《集韵》:“袜,或从丝作
”,《类篇》:“足衣也”;《续汉·礼仪志》:“绛绔
”。则韤、韈、
、襪、
、韎、
、袜、帓皆通用。后汉《秦嘉妇与嘉书》:“今奉细布韈二量”(严辑《后汉文》作一量,此据《御览》卷六九七引)。《皇甫规与马融书》:“谨上韈一量,以通微薄”(据《御览》卷六九七引。孔本《北堂书钞》卷一三六引作“谨奉书上絮被一双,韈一
,以通微意”)。三国《高柔妇与柔书》:“今奉织成韈一量”(据《御览》卷六九七引。孔本《书钞》卷一三六引“量”作“
”)。曹植《贺冬表》:“献韈七量”(据《御览》卷六九七引。孔本《书钞》卷一三六引《曹植集》云:“冬至日献韈七
”)。《晋惠帝起居注》:“愍怀太子赐典兵中郎□倚复紵韈一
”(据孔本《北堂书钞》卷一三六引)。《元史·舆服志》:“绯罗锦襪一两”“白绢夹韈四十有三
”。
两字作为计算单位,其用法与具、枚、对、副等字相同。“车一具”(第518·3简);《班固与窦固牋》:“瑇瑁韈三具”(《书钞》卷一三六引);《魏旧事》:“小裤百枚”(《御览》卷六九五引);曹植《贺冬表》:“韈百副”(《御览》卷六九七引);《元史·舆服志》:“赤革履五对,白绫韈五对”,“赤革履二百对,白绩韈二百对”:皆其例也。
(二)居延汉简中以两字作计算单位的,如:
权衡:
“系絮三斤十二两”。(第505·33简)
“大婢刘顷二匹十丈三斤十二两”。(第306·16简)
车辆:
“牛车二两,直四千”。(第37·35简)
“牛车一两”。(第24·5简)
“平车十两”。(第334·42简)
“传车二两”。(第31·15简)
履屐:
“县官枲履二两,县官革履二两,不阁”。(第509·26简)
“皂屐一两”。(第103·4简)
“枲菲一两,常庸二两”。(第179·2简)
绔:
“绔一两”。(第509·22简)
“皂复绔一两,白布单绔一两”。(第206·23简)
“县官二两”。(第509·26简)
皆是。至于布帛黄金,则居延简中尚未发现有用两名称的。《汉书·食货志》:“布帛长四丈为匹”“黄金一斤”,文称匹、称斤,不称两,亦可证。
(三)《史记·平准书》:“及至秦,……黄金以镒名,为上币”,“汉兴,……一黄金一斤”;《索隐》引臣瓒说:“秦以一镒为一金,汉以一斤为一金”。盖汉代钱金并用,均为通货,交易大多用钱,赏赐往往用金。金以斤为计算单位,犹之现在人民币以圆为计算单位,英币以镑为计算单位,圆镑以下的角、分、先令、辨士等名都不是各该本位货币的计算单位,仅仅指单位以下的小数,汉代斤下的两,亦是如此。这同隋代金以两计的不同。
侯景围城,羊侃率兵御之,诏送金五千两、银一万两赐战士,则金银以两计起于梁时。周法尚破李光仕,(隋)文帝赐黄金百五十两,银百五十斤,则金以两计,银犹以斤计。金银之以两计,起于梁陈隋之世也。《通考》谓萧梁间交广以金银交易,既是民间交易,则零星多寡不齐,自必细及铢两。又《宋书·徐豁传》:中宿县俚民课银,一子输半两,则国制收银课亦以两计,因而上下通行,俱论两不论斤。且古时金银价甚贱,故以斤计;后世金银日贵,故不得不以两计也。(《陔余丛考》)
(四)汉代黄金以斤计,居延汉简中“两”字并非指黄金,已如上述。然而年来竟有人谓:汉代边郡用黄金,黄金以两计,每两合钱一千三百四十七,每斤合钱二万一千五百五十二,其价值较内郡高一倍余云。为说明方便起见,钞录原文于下:
边郡钱币,运输困难,有时用黄金代替货币。
《居延汉简释文》卷二、三十八页,有简文云:“凡五十八两,用钱七万九千七百一十四,钱不适就□,出钱四千七百一十四,赋就人表是万岁(案:岁下夺里字)吴成三两半”。此简当为黄金兑换钱币的价值,每黄金一两,直一千三百四十七有奇。又卷二、四十页简文云:“出钱千三百卌七,赋就人令(案:令为会字之讹)水宜禄里兰(案:‘兰’字疑为“蔺”字)子房(案:《居延汉简甲编》——下简称《甲编》——第2015号简‘房’释为‘所’)一两”。案:此简正合黄金一两的折合价。
又卷二、四十页简文云:“右八两,用钱万七百七十六”。案:每两的价值,为一千三百四十七。
以上各简,皆是记载边郡用黄金折合钱币的价值,第二简明言是一两出钱一千三百卌七,第三简总数八两,分数每一两也是值钱一千三百卌七,都很明显。
各简所记的一两,皆系指黄金而言,每两一千三百四十七,每斤则为二十一千五百五十二。比内郡黄金每斤十千的价值,则高一倍有零。赋就人似偿还高利货的借款。若谓“两”指车辆而言,则不能有三两半的纪数。[5]
这段就文字本身论,其谬误有四:
(1)货币观念模糊。西汉货币有金银铜皮四种,而金铜两种货币在西汉一代始终通用,此在《史》《汉》均有记载。原文说“用黄金代替货币”,是认铜钱为货币而黄金非货币;若黄金本是货币,何用“代替”?可见作者对货币观念模糊。起初我还疑“货币”或为“铜币”二字误植,但下文明言“此为边郡流通黄金代替货币的明证”,则非“手民之误”可知。
(2)任意离合简文。原文所举第一简其实是两简而非一简。“凡五十八两……钱不适就□”为一简(原简第505·20号,《甲编》第1964号),“出钱……三两半”又为一简(原简第505·15号,《甲编》第1961号),此是不应合而合。“出钱……三两半”下,原简尚有“已入八十五石,少二石八斗三升”十三字,而作者将此十三字删去,此是不应离而离。简文既非本来面目,则据此所作解释自难准确无误。
(3)计算错误。五十八两,用钱七万九千七百一十四,则每两为一千三百七十四强;三两半,出钱四千七百一十四,则每两为一千三百四十七弱;八两,用钱万七百七十六,则每两为一千三百四十七正。作者谓每两“直一千三百四十七有奇”,无一相符。
(4)不明词义。“五十八两用钱七万九千七百一十四”,“八两用钱万七百七十六”,两“用”字明是以钱酬值(工资或货物),若记钱金比价,汉人不如此写法。《汉书·食货志》:“黄金重一斤,直钱万”,《汉书·王莽传》:“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此处“直”字、“为”字方是记黄金折合钱数。
(五)此外,这段文字还涉及三个问题:(1)钱金的比价;(2)原简“两”字所指事物;(3)“就人”二字的意义。
(1)先谈钱金比价问题
汉代钱金比价,上引《汉书·食货志》和《王莽传》已明言为一斤万钱。《汉书·惠纪》颜师古注:“诸赐言黄金者,皆与之金;不言黄者,一金与万钱也。”《史记·平准书》:“凡直三十余万金”,《索隐》:“大颜云:一金万钱也”。《公羊·隐五年传》“百金之鱼”注:“百金犹百万也。古者以金重一斤,若今万钱矣。”而《王莽传》言“故事”,则非始于莽朝可知;然则一金万钱,盖为汉代通例。
不仅如此。《十驾斋养新录》曰:“《野客丛书》云:《缃素杂记》引一金万钱以证晋王导所市练布之价,则是一金万钱不但秦汉为然,自三代至晋莫不皆然”。三代魏晋此可不论,若两汉金价,可以证之上文,迄今尚无相反说法。盖汉代一般物价固有涨落,钱金比价则比较稳定,黄金以斤计算,每斤合钱一万,殆成定论。作者谓边郡黄金斤值二万余,不但于史无征,而原简“两”字本不指黄金(说见下),前提既误,结论自然不会准确。
(2)第二个问题
居延汉简中凡有“两”字的,除写明车别或他器物名称数量的各简外,如果只写一两、二两字样,大多记有“斗石”数或“折耗”数或有“就人”字样。例如作者所引第505·20号(《甲编》第1964号)“凡五十八两”一简、第506·27号(《甲编》第2015号)“出钱千三百卌七”一简均有“就人”字样,第505·15号(《甲编》第1961号)“出钱四千七百一十四”一简且记有“斗石”数。作者在另一处引第505·36号(《甲编》第1981号)“右凡十二两,输城官,凡失折耗五十九石三(劳榦《释文》及《甲编》“三”均作“五”此处当是误植)斗”一简,[6]则记有折耗数。
此外如:
入粟大石二十五石,车一两,输甲渠候官,始建国五年六月,令史受訾家当遂里王护”。(第16·2简)
入粟大石百石,车四两,尉史李宗将(第122·6简)
入粟大石廿五石,车一两,正月乙未□(第156·22简,《甲编》第899号)
出谷二百八十七,车二两,建平五□(第30·16简,《甲编》第223号。案:“五”下当是“年”字。汉哀帝建平无五年,此当是元寿元年改元诏书到达前所记。)
入粟大石廿五石,车二(两)。(第59·2简)
一两三两。已入卅二石,□八斗三升。牛□(阙文《甲编》释为甲,是)戌。(第495·27简,《甲编》第1877号)
各简均记有斗石数,此类简中“两”字均指车辆,而车辆又多用以运输粮食。至下列二简:
一两,其一输载出空循画,一输一札折。一两完,第廿车。一两,贝丘第五车,一□。一两,贝丘第九车,三□。一两,贝丘第十一车,□□。(第24·6简)
下为车五百十五两。(第262·8简)
“两”字之指车辆更是明白。
居延汉简中尚有一简:
告尉:谓第廿三候长建国,受辅谷,到,言车两石斗数。(第145·2简,《甲编》第809号)
亦可证明上说。
大抵居延汉简记载车两,牛车称两(例如第250·19简“牛车一两”),传车称两(例如第31·15简“传车二两”)或称乘(例如第212·69简“传车二乘”),轺车、方相车、马车均称乘(例如第51·6简“轺车一乘”,第53·15简“方相车一乘”,第340·27简“马车一乘”)。各简所记“车一两”或“一两”大多指牛车。《汉书·货殖传》:“轺车百乘,牛车千两”,亦可证。
至于“三两半”之“半”,是说车辆未曾满载,当然不是指车数。现在口语还是如此用法(譬如人问:米装了几车?答:装了三车半)。
从第16·2简、第122·6简、第156·22简等简观之,大约一车载粮廿五石左右。
(3)关于“就人”问题,须先从“赀家”说起。居延汉简中记有“赀(或訾)家”“就人”字样的,除作者所引二简(第505·15简、第506·27简)外,下列各简中亦有此类字面。
赀家安国里王(似为“平”字)严(似为“巖”字或“藏”字,非“严”字)车一两,九月戊辰载,就人同里时褒,已到未言乡(似为“卩”字,非“乡”字)。(第267·16简,《甲编》第1494号)
使(劳书作“史”,非)赀家(劳书作“卒”,非)延寿里上官霸,就人安故里谭昌。(第214·125简,劳书作第214·121简,《甲编》第1192号)
方子真一两,就人周谭、侯君宾(疑为“实”字)为取。(第502·11简,《甲编》第1915号)
入粟大石廿五石,车一两,输甲渠候官,始建国五年六月,令史受訾家当遂里王护。(第16·2简)
元延四年八月以来将转守尉黄良所赋就人钱名。(第506·26简,《甲编》第2013号)。
“赀家”即《汉书·食货志》所谓“豪富人”。“就”即“僦”;《康熙字典》:“古用就,转僦音后,又加人。今僦、就音训别。”敦煌简:“出糜二斛,元和四年八月五日,僦人张季元,付平望西部候长宪”(沙畹号第390、《流沙坠简》廪给(戍役)第十六),简中“僦人”即居延简之“就人”。僦,《说文》:“赁也”;《汉书·食货志》“或偿其僦费”注:“言所输赋物不足偿其顾庸之费也”;《汉书·酷吏传·田延年传》“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注:“谓赁之与顾直也”;《汉书·郑当时传》“任人宾客僦”注:“谓受雇赁而载运也”;《一切经音义》十五引《通俗文》:“雇车载日僦”。据上各解,僦是雇之运载的意思,僦人便是所雇之人,即旧社会所谓“赶大车的”。
边郡官署原设有运输车队,居延汉简中所记“第几车父”“第几车”皆是当地官车。有时运输事繁,官车不敷应用,势必雇用民车;而力能置办车辆的必是有钱之人,简中赀(或訾)家即有钱人家,实际即指车主,上述各简中之“王严(平巖)”“上官霸”“方子真”“王护”皆是。僦人则受雇赶车,各简中之“时褒”“谭昌”“周谭”“侯君宾”“吴成”“兰(蔺)子房”皆是。
雇民车运载,当然须付运费。《汉书·田延年传》:“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致方上,车直千钱。延年上簿,诈增僦直车二千,凡六千万,盗取其半。”“千钱”便是此次每车的运费,延年浮报运费为每车二千,多报的三千万尽数吞没。上述各简中的“用钱若干”“出钱若干”,即《延年传》中所谓“车直”,《汉书·食货志》中所谓“僦费”,亦即运费(俗称水脚),并非什么“黄金兑换钱币的价值”。“赋就人”不过是说付给运费而已,亦同“高利贷”毫不相干。居延简“□月积一月廿七日运茭僦直”(第350·112简),“就钱三百”(第254·5简,劳书第292页)便是明证。
运费既由官出,自必登帐记明时日、受款人姓名、钱数,按时上报,以便稽考。“元延四年八月”一简(第506·26号)便是要求将是月以后的运费帐目转报守尉。
(六)归结上面所述各点,可以知道:古代车、履、币、绔、皆用两作计算单位。居延汉简中“两”字亦指权衡、车辆、履屐、绔
,不指黄金。汉代黄金以斤计,黄金每斤直钱一万。陈书所引各简“两”字指牛车(其中吴成之车显然用以运粮);“出钱若干”是运费,不是钱金比价;“就人”是受雇赶车的人,同“高利贷”无关。
一九六三年八月卅一日廿二时
[1] 简号、图号据《居延汉简甲编》(以下简称《甲编》),释文据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下简称《劳释》)。
[2]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8页。
[3] 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39—140页。
[4] 释文据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下同。劳榦尚有《考证之部》,原书未见。
[5]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31页。
[6]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