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文献遗产隐性信息保护研究
- 仝艳锋
- 12567字
- 2025-04-28 12:27:55
第一节 民族文献遗产隐性信息的概念
民族文献遗产隐性信息是隐含于民族文献遗产中的隐性信息,隐性信息源于隐性知识,是受制于民族文献遗产直接记录符号但又有区别的信息。为了准确理解隐性信息需要对其内涵、概念有明晰的理解,同时对民族文献遗产的范围需要进行界定,此时才能对民族文献遗产隐性信息的研究对象有比较明确的认识。
一 隐性信息的概念
隐性信息是一种特殊信息,它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取的显性信息不同,是一种能够提示并预测未来发展趋势的、未萌动的“胎动”信息,它要通过分析研究才能获取。
隐性信息来源于隐性知识。隐性知识的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中叶。英国的物理化学家、哲学家波兰尼于1958年首次提出了“隐性知识”这个概念。隐性知识又称为默会知识、意会知识、默然知识。波兰尼认为:“人类有两种知识,通常所说的知识是可以用书面文字或图表、数学公式来表述的,这只是知识的一种形式。还有一种知识是不能系统表述的,例如我们关于自己行为的某种知识。如果我们将前者称为显性知识的话,那么后者我们称之为隐性知识。”他认为“我们知道的要比能够说出的多得多”。波兰尼提出他的“意会认知理论”和“隐性知识”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近代科学革命以来客观主义的科学观和知识观的泛滥而提出的,目的是为了揭露完全的显性知识思想的虚伪,阐明显性知识的隐性根源,证明隐性知识在人类知识中的决定性作用,证明“自然科学与人文学科知识一样,充满人性因素,科学实质上是一种人化的科学,是一种‘个人知识’”。
波兰尼对于知识生产、运转过程中形成的那些不可言传、明示的隐性缄默整合功能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最终创立了隐性知识的整合理论。其隐性知识的理论核心以科学直觉的研究为先导,批判了传统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提出了以人性为基点、以人为主体的科学信念、科学直觉的观点,得出把知识的内在结构、创造作为科学研究基础的观点。波兰尼宣称要用多个世纪以来的批判性思维教导人们使用怀疑的眼光来重新审视当前的知识体系,即要使长期以来被客观主义框架歪曲的万物知识恢复它们的本来面目。波兰尼要使用自己的知识认知方法来创建崭新的历史理论,并且勾画出人类全部知识的崭新世界。波兰尼运用隐性知识的手段,在人类的知识领域中,对各种人类知识的成果,如思想史、自然科学、认识论、社会政治、文化艺术以及宗教等几乎所有人类的成就进行了论证,证实隐性整合功能在知识运行过程中无所不在。波兰尼的隐性知识理论使传统认识论中关于经验与理性、逻辑与悟性、反射与选择等内容重新规定在隐性整合的框架内,焕发出勃勃生机。总之,波兰尼认为人类的知识体系既包含能够明确言传、容易直接感知的显性知识,还包含丰富的语言文字无法充分地传达的知识,也就是隐性知识。隐性知识并非神秘、不可探知的,虽然隐性知识难以用语言充分地表达,但是不等于绝对不能表达。
隐性知识本质上是一种对于世间万物的理解能力,是一种领会历史知识、把握经验、吸收经验并创造崭新知识的能力。隐性信息是当前的信息获取手段能够获得的知识,隐性知识存在于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但是很多知识并不能够为人类现有的知识探测手段捕获,也就不能成为信息。隐性信息在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的各环节上起着主导性的、决定性的作用,相对于显性信息具有理论上的优先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显性信息是否真正获得,取决于我们对知识的理解,而理解知识的活动本质上是一个隐性信息的获取学习过程。(2)对显性记录符号的理解,需要最大程度上把握其意义,而这种符号表征的知识是由认知者的隐性知识所赋予的。如果掩盖了记录符号的隐性表征知识,所有的口头的、书面的文字,所有的公式、表格,所有的语言、图案都是毫无意义的记录。(3)显性记录符号的运用也是一个隐性知识拓展的过程。在语言拓展人类的智力方面,记录符号大大地超越了纯粹的隐性领域,语言运用方式这种隐性的知识表征也是重新进入隐性信息的结构中。记录符号的运用是认识者隐性能力的运用,而显性信息则必须依赖于被隐性地理解和运用,因此,所有的信息不是隐性信息就是植根于隐性信息,隐性信息优先占领了人类所能够掌握信息的关键核心地位。
波兰尼提出了“隐性知识的三维结构”概念,即隐性知识具有三维结构:认识者、辅助意识和集中意识。波兰尼设定隐性知识有三个中心:第一,辅助的环境诸要素;第二,目标对象;第三,将第一项和第二项联结起来的认识者。三个中心构成三维组合,由认识主体所控制,使得辅助物和他的认识客体相关联。认识主体把诸细节、线索作为辅助物整合进入认识客体,在辅助意识和集中意识之间建立起一种交互的动态认知关系。
人在实践活动中的隐性知识包括两种意识,即辅助意识和集中意识,这是理解隐性信息结构的基本出发点。集中意识是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或认识客体的主要意识,可以理解为强烈的“目标意识”;辅助意识是认识主体对于所使用的工具(包括物质的或智力的)以及其他认识或实践基础(如认识框架、实践价值、形而上学的信念)的意识,相当于是“工具意识”,包括三个方面要素,即(1)来自外部世界的各种线索、细节、工具、原材料的辅助意识;(2)对身体操作过程、实践感知的辅助意识;(3)对作为知识经验之凝结的历史文化遗产的辅助意识。
波兰尼强调,隐性知识并不是一种被动存在的经验,并不是存在于事物中的静态知识,而是认识主体积极主动地发挥其隐性知识发掘能力的过程。从隐性知识的具体结构上来看,目标意识和辅助意识之间的关系并非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主动自发形成的,而是需要认识主体的重组、整合作用。这种知识的重组表现在两方面:(1)人的身体实践操作活动。人的身体实践操作首先以身体器官的生物活动为基本工具。人身体的实践操作具有双重性,首先是生物器官自然的存在,由各种生物机体的自然原则支配;同时人又是社会存在的,包括以文化形式如习惯、信念、经验等和积淀于个人思想中的传统、情感、价值等,社会意识可以决定个人实践认知操作的特定方式以及个人知识表征的特点。(2)对身体的辅助意识。人的生物机体在自然界居于独特的地位,通常情况下人类的身体是感知外部世界的主要接触工具,实现了从外部世界获得知识的机会。如果要认识其他外部事物,必须依赖于对人类身体的各种感官机能的意识。当人类集中感知外部其他事物时才辅助意识到人类自己的身体,而此时人类身体就是外部事物被感知知识的集合体。
隐性信息是人作为信息主体与外界事物的信息客体进行理智交流和交互感悟活动的结果,人通过对信息客体的体验将信息主体的个人思想观念存在“内居”于信息客体之中,同时也是将信息客体内化为信息主体的存在的一部分。信息主体对绘画的鉴赏、技艺的模仿学习、人的心灵之间的沟通,都是信息主体隐性地进行着体验、感悟、内化等实践操作,是信息主体与信息客体之间的对话,是信息主体的自我现有信息——信息构架、信念、情感、价值等内容专注于信息客体,并与客体中表现出的信息内容相互交融贯通,融合为信息主体中的创造性信息。通过信息主体的信息接收与信息客体的统一融合出创新的信息,也是信息主体对信息客体的顿悟、领会的过程,也是信息客体的直观信息被信息主体吸收后成为隐性信息的过程。因此,这一过程中信息主体的操作实践不仅是隐性信息的展示方式,而且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表征方式、存在的形态。隐性信息的形成过程关系着信息主体作为生物个体的关键存在,也以隐性信息的增加、扩充最终构成了人类知识的更大范围。
二 民族文献遗产的概念
根据构词基本形式,民族文献遗产的概念可以依次演化。“遗产”作为核心概念,它的发展变迁带动着“文化遗产”这一历史概念的出现。“民族文献”作为文献的一部分,与“遗产”相结合后,产生了“民族文献遗产”。民族文献遗产具有文献作用和文化价值的双重作用,仍然从属于“文化遗产”,是记录特征鲜明、文化信息内涵明显的文化遗产。
(一)遗产概念的发展
在我国可供考察的历史文献材料中,“遗产”一词始见于《后汉书》中“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匮。”其意指代祖先遗留下来的物质财产,也是“遗产”的初始含义。《现代汉语大词典》中解释“遗产”为:(1)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债权等;(2)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如文学遗产、医学遗产、经济遗产。《辞海》界定“遗产”为:(1)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债权;(2)历史上遗留下的精神财富,如文学遗产、医学遗产。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可以传承的遗产分为:(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七个方面均指代遗产的物质层面,并不涉及精神文化层面。
法国大革命期间,围绕历史纪念碑的保护,“遗产”概念得以逐渐明晰,但直到19世纪30年代才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1913年12月31日,法国制定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遗产”概念以立法的形式得以正式确认。尽管这时的“遗产”还局限于一批表征国家特性的纪念碑、教堂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但这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宣告了“遗产”时代的来临。1967年,随着巴黎大众艺术与传统博物馆的正式开放,遗产概念主要向三方面拓展:(1)随着工业考古兴趣的增加和19世纪遗产意识的提高,开始纳入当代的物品;(2)容纳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法国经济“辉煌增长的三十年”里被摒弃的舞蹈、歌曲、烹调和工艺等社会的证据;(3)包含非艺术、非历史类遗产,如自然遗产、科学技术遗产以及传统民俗遗产。工业革命前,以法国为中心的欧洲大陆对遗产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有形的、单个的文物古迹上。近代以来至20世纪80年代以前,则扩大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保护,其后又扩充到历史街区、历史区域乃至整座古城镇的保护。这一时期将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从点到面、立体化地铺展开来。
20世纪下半叶“遗产”含义发生了“爆炸”式膨胀,致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产生了“‘文化遗产’并不指代同样的事物”认识。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其中对文化遗产的界定为:“具有历史、美学、考古、科学、文化人类学与人类学价值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它包括:(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可以看出,人们对文化遗产最初的理解主要集中于遗迹、遗址和建筑等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方面。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武装冲突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充分认识到“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的损害亦是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虽然没有明确的界定具体的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概念,但也指出大致包含内容:“艺术物品;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手稿、书籍及其他物品;以及科学收藏品和书籍或档案等重要藏品或者上述财产的复制品”。在联合国教科文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建议》,指出“可移动文化遗产”是具有考古、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和意义的一切可移动物品,它们是人类创造或自然进化的表现和证明。该建议同时列举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中具体包含的各种遗产类型,其中和文献遗产有直接关系的条目有:(1)档案,包括文字记录、地图及其他制图材料、照片、摄影电影胶片、录音及机读记录;(2)具有特殊意义的手稿、古版本书、古籍抄本、书籍和文件;(3)具有艺术价值的物品,如用任何载体和以任何材料制成的手工绘画与绘图、原创性招贴和照片。
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就提出了“无形遗产”的概念,但近半个世纪之后才真正引起人们的关注。将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视为文化遗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不懈努力有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率先定义并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中期规划1977—1982》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认文化遗产概念有所扩展,“从广泛的角度而言,文化遗产的概念涵盖的不单单是物质的和有形的遗产——特别是纪念物——也包括表达民族或国家精神的口头传说、音乐的和人类学的遗产、民间文化,当然规则、习俗以及生活方式也包含在内”。到《第二个中期规划1984—1989》时段,概念更为清晰,第一次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文化遗产总是被视为社会、民族或者国家最清楚的表明其独特精神的一种形式,在过去几年中,它的定义已经显著地扩大到包括文化遗产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个方面。‘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古迹、建筑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遗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技术意义的物品,以及作为世世代代人类生活见证的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通过艺术、文学、语言、口头传说、手工艺、民间传说、神话、信仰、道德准则、习俗、礼仪和游戏等流传的标记和符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首次宣布了19个世界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正式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总而言之,在短短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内,遗产的含义不再局限于它的传统内涵及其精神方面的指代,这一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引起了全球前所未有的关注。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与遗产有关的词汇不断地见诸各类媒体和普通百姓的生活中,不论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大众,对这些词汇习以为常:文化财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可移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这些概念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遗产概念体系,反映了全球遗产研究的热潮。自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诞生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共有180多个国家或地区加入,是目前缔约国最多的公约之一。截至2019年12月,全世界共遴选了遗产1113处,其中文化遗产861处,自然遗产213处,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39处,从中能够折射出遗产概念的传播速度及其给全球带来的巨大影响。截至2019年12月,中国已有55项世界文化、景观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2项、世界文化景观遗产5项、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14项。
文化遗产不是一个封闭的概念,而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得到扩展。概念的演变反映出人类思想观念的演变,随着文明的不断进步,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深化,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也随之不断扩大。“文化遗产”概念是应社会发展和文物事业的发展需要而生的。“遗产”的概念发展演变表明,人类认识历史和文化的包容性在逐渐扩大,对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价值和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对待历史文化的态度更加科学。“文化遗产”概念能够拓展新的范围,产生新的含义,把更多具有特性的物品纳入它的界限,因为它反映的不仅仅是过去的物化载体,而是其中蕴含的丰富文化。“文化遗产”概念的广泛使用表明了我国政府对文化遗产事业的高度关注,显示了国家对优秀文化传统的尊重与文化传承的决心。
(二)文献概念的变迁
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篇。孔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郑玄注云:“献,犹贤也。我不以礼成之者,以此二国之君,文章贤才不足故也。”朱熹认为:“文,典籍也。献,贤也。”简言之,“文谓典册,献谓秉礼之贤士大夫”,给出了文与献的传统界定。在古代中国,文章典籍是由熟悉掌故、胸怀六艺的贤才编撰而成的,文与献尽管含义不同,各自独立,但又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成为表述文化知识的统一体。综述历代注疏,孔子的本意应是:夏殷两朝的礼仪制度他都能说,只可惜杞、宋二诸侯国的典籍贤才不足,不能一一验证自己的记忆。孔子一方面重视典章制度的文本,另一方面留心谙习礼制的贤才。他认为二者都是印证历史文化的凭据和传承民族文化的载体。
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中一方面继承了传统文、献的要旨,另一方面根据自己征集资料的实情,对文和献作出了明确的、较详备的定义。他在《自序》中指出:“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信而有证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所谓‘文’也。凡论事,则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诸儒之评论,以至名流之燕谈,稗官之记录,凡一话一言,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者,则采而录之,所谓‘献’也。”在这里,马端临一方面强调“信而可征”的典籍资料,另一方面关注诸儒“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的“一话一言”。换言之,“文”是历代的文字典册,“献”是贤才的言语评论。马端临在郑玄、朱熹的基础上,言明文献的内容,使文献的内涵更加豁然明朗;同时,又给文献“订得失”“证是非”的限定,使文献的定义广泛而有所指,并非泛指一切资料而漫无主旨;有限而不狭窄,并非局限一事一物而有所拓展。马端临在其书中,凡顶格写者为文,低一格写者为献,使读者对文与献资料的征引区分一目了然,如果“诸史传之记录(即文)而可疑,稽诸先儒之论辩(即献)而未当者”,则“窃著己意”,低两格写为考,从而既使文与献相参和,又留存己意。
中国传统上关于“文献”的观点,虽然各自针对的对象、立论的基础、阐发的侧重有所不同,但都分别引申了“文献”的内涵和外延,为广义的文献定义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因此,总体考察都认为“文献”一词蕴含了“书”与“人”两大要素,而书与人都是保存和传承人类知识文化的载体。文献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人类有意为之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献乃是文的前提,文是献的结果,文与献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人类知识文明的大厦。明焦竑《国朝献征录》、清李桓《国朝耆献内征》、清钱林《文献征存录》等著作,其内容均记录耆旧乡贤、哲人先儒事迹,证明到明清时期仍一直沿用“献”作为贤人的本意。综上所述,文谓典册,献即贤才,已成为中国传统文献观的定论,只是在“献”上,或谓为先儒之言语议论,或说是贤达之行动举止。就文献内容本身说,贤才当蕴含其言论行举。
虽然文献的含义在古代还是比较统一的,但是到了近代,特别是现代,人们对文献这个概念的理解和解释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人们在不同的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对文献做出各种解释,情报学领域强调文献是“知识的结晶,情报的主要来源”,图书馆学则称文献为“一切知识的载体”;从资料工作的角度出发,文献又被认为是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和劳动对象。
为了保证文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进而实现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全国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1979年开始制定有关文献工作术语的国家标准,至1983年1月29日由国家标准局批准公布,这就是GB/T 3469—1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在这个标准中,“文献”被定义为“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根据这一标准定义,文献概念的外延相当广泛,它应当包括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切载体,如普通图书、连续出版物、非书资料、古籍、档案、地图、乐谱等各种类型的文字材料,同时也包括了一部分实物资料。
综合以上各种论述,本文认为,文献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表、声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三)民族文献遗产的界定
少数民族产生的文献遗产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决定了本研究的具体范围。本研究将民族文献遗产定义为:少数民族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由不同形式的载体材料和记录内容构成的,以不同类型的记录符号表现出来的,记载着少数民族多样文化和历史的原始记录总和,即研究和记载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政治、经济、地理、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文献。
民族文献遗产具体包括三部分:(1)用汉字记录的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文献遗产,包括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所制定及执行的少数民族政策的文献,记录各少数民族地区与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有关的其他文献。(2)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少数民族问题的文献。比如云南地区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分属汉藏、南亚两大语系,又分属藏缅、壮侗、苗瑶、孟高棉4个语族。属汉藏语系的语言有藏、景颇、哈尼、傈僳、拉祜、纳西、基诺、卡卓(通海蒙古族语言)、载瓦、阿昌、白、普米、怒(阿侬、怒苏、柔若3种语言)、独龙语等语言。属南亚语系的语言有佤、布朗、德昂等语言。云南少数民族文献遗产使用的古文字文种有彝文、藏文、纳西东巴文、傣文、方块白文,这些文字已有上千年或数百年历史。除上述古文字外,还有20世纪初创制的景颇、拉祜、老傈僳、老苗文,以及新中国成立后为壮、布依、彝、苗、哈尼、傈僳、纳西、佤等民族制订的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现在云南25个少数民族除回、满、水3个民族已使用汉语外,其余22个民族共使用26种语言,14个民族使用着22种文字或拼音方案。(3)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用口耳相传和用简易图形符号记录形成的文献。比如历史上云南地区除藏文、傣泐文、傣那文、彝文、方块白文和纳西族的东巴文有较丰富的手抄本或木刻经文和其他文献资料,其他文字流传下来的资料很少。其他少数民族没有记录本民族语言符号的文字,他们大部分正在使用汉字,少部分则使用别的少数民族的文字。这些没有文字的民族,他们的历史、文化、传统及生产和社会生活经验等继承、传播和发展,除部分借助别的民族文字来完成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靠心记口传和用简易的图形符号来完成,如历史上佤族人民相互间通信表情达意和记事记数时主要用刻木、结绳和以物传情的方法来代替书面文字。这部分简易实物符号同样是民族文献遗产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本研究中重点关注的对象。
民族文献遗产的本质内容特征是民族性与原始记录性的统一。民族的出现首先是根据自己的形成特点区别于另一民族的,其次是依照本民族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去创造自己的文化和文献。民族文献遗产内容最本质的特征是由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性或民族特色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独特的形成状况,这是历史所赋予该民族的历史范畴,使其逐渐形成该民族客观存在的特征,由此又影响到该民族的生活习俗和生产方式;二是聚居民族与散居民族的文化传播与发展,对于民族特色的形成有着显著的影响;三是少数民族的文化积淀,作用于或构成该民族特有的经济、政治、宗教、传统信仰等因素,也都影响着民族特色的形成;四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域的自然地理及其他重大事件,对民族特色的形成或发展有着显著的影响。
如果说民族性特征表现了文献遗产的内容范围,从内涵上揭示了文献遗产的本质属性,那么原始记录性特征则反映了文献遗产的内容价值。民族文献遗产的原始记录性特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居住地域自然地理的原始记录资料;二是少数民族生产与经济的原始记录资料,包括该民族各种经济行业生产方式的原始记录;三是少数民族的形成、发展的历史与政治的沿革、人口变迁、人物等原始资料;四是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矛盾的问题的原始记录资料,这部分也包括少数民族自身的事务、问题的原始记录;五是文化类的原始记录资料,包括语言、风俗、宗教礼仪、文物、诗文戏曲等;六是无文字民族的有原始记录性特征的“口传文献”。
在对民族文献遗产的本质内容特征已经明晰的基础上,有必要再对民族文献遗产的覆盖范围标准做详细地解释,因为其覆盖范围内的文献遗产就是本研究具体的研究对象。
一是民族文献遗产的民族范围问题。本书认为凡涉及历史上和现当代少数民族的具有民族性内容的文献遗产均应包含在内,这是原则性的大范围标准。同时,还应该结合各不同民族形成的历史特点,以及该民族的人口变迁所处地理环境,来确定其民族范围标准。例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图书馆、文物管理所、博物馆在收藏、征集白族文献过程中,把大理国时期乃至今天白族人口变迁地域范围中有关白族内容的文献,都划入到白族文献的收集范围标准中。因此,要从历史上正确认识该少数民族所处地理环境和发展变迁,才能确定该民族文献遗产的范围标准。
二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献遗产是否全部纳入文献遗产范围的问题。目前大致有两种认识:一种是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文献,不论其内容是否涉及民族性,都属于少数民族文献的收集范围标准。因为它们能够反映该少数民族语文的发展水平,有助于研究民族文化发展的整个状况。另一种是,凡民族语言文字记录了大量民族性内容的文献,纯属于少数民族文献。但一些未涉及民族性内容的民族文字文献,只是用于民族地区传播功能的,不足以构成民族文献的主体。这种认识主要考虑到三点,首先是它反映了文化的延续性和该民族的客观存在;其次是基于国家针对少数民族的政策需要;最后就是民族文字文献较之于汉族文字文献极少。然而,新时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献,多是由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内容的信息传播需要,以民族语言文字记录形式的民族文献。这部分文献有许多部分未涉及民族性内容,就不应列入民族文献的范围。因为,“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并不意味着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相等”,这是相对于共同地域与共同语言的关系而言的。此外,只要文献中的民族性内容在达到一定比例或其记录内容的参考价值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也应算作民族文献。因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文献能否纳入少数民族文献遗产范围,关键视其记录内容而定,文献遗产中民族性的内容特征是必要条件和必需前提。
三是少数民族作者形成的文献能否全部纳入民族文献的问题。凡是少数民族作者,主要是本民族的领袖、艺人、知识分子形成的文献,自然是以“自观”、“自我”的体验来传承、撰写、描绘、谱写和创作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因其形成意识的“共同心理素质”特征问题,均可以归入民族文献的范围。这是因为古代社会,人们交往范围非常狭窄,特别是各个民族之间的社会交往,是局限在极其狭窄的地域、族群范围内的。虽然在经济、文化和军事上不断渗透,但是,没有哪个民族的文化成为另一民族的主体文化,否则,被同化的民族就会丧失自己的文化特征而消亡。即使是没有自己的文字而借用另外一个民族的文字书写或者没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而借用另外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表达思想的民族,仍然保留了自己的文化特征。但是,凡少数民族作者的文学、文艺作品未涉及民族性内容的,就不应列入该少数民族的民族文献,因为它不具备该少数民族文献的特征。然而,这并非排除外民族艺人和知识分子以“他观”“他者”体验书写本民族历史、文化的事实,其他少数民族作者及国外民族人士的著述,只要内容涉及该少数民族的,就应纳入该少数民族的民族文献范围。同样,该少数民族作者形成的关于其他少数民族的文献,要归入其他少数民族文献的范围。
四是民族文献遗产的收藏范围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收藏于少数民族聚居、生活、社会交往区域范围内的关于少数民族的文献遗产皆可纳入,不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个人的收藏。历史上,少数民族地区有大量的民族文献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流散分布到国内其他地方和国外的机构和个人手中,这部分少数民族文献遗产同样要纳入民族文献遗产的范围之内,而且这一部分文献遗产的数量和比例并不在少数。
五是民族文献遗产的时间范围问题。1983年,首届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座谈会决定,民族古籍的时间下限,不搞一刀切。要“因族制宜”,重在看内容是否具有古代传统文化的特征。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把民族古籍的下限时间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道理就在于此。同样,目前大部分观点仍然把少数民族文献遗产的下限时间确定在新中国成立之时。本研究认为,当前文化遗产流散消失急剧加速、抢救保护亟须得以重视的社会环境下,民族文献遗产的下限时间应该适当下延,部分民族文献遗产的下限可以不受这一限制,在新中国成立时间为基础下限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下延放宽到当代。例如,20世纪50—60年代,中央访问团、云南省各有关单位及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先后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一系列的民族情况调查,并形成了大量的手稿,由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收藏的这8000余件手稿文献就可以认定为云南省的少数民族文献遗产[1]。
可以看出,民族文献遗产是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精华,是各少数民族追述古代文明、延续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确认民族身份的重要凭证,是联系民族历史与未来的重要桥梁,是保存民族记忆的重要工具。更好地保管和保护它们,使其更完整地传承下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是民族工作者、文献保护工作者和各级有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 民族文献遗产隐性信息的概念
结合民族文献遗产的定义、内涵以及隐性信息的概念,民族文献遗产隐性信息可以定义为隐藏于民族文献遗产记录符号之中的特殊信息,这些信息并不为文献上的记录符号直接记载、直接显示,是一种离散的、未能给予系统表述的、能够提示文献内容实质的、未被记录符号表示的信息,需要通过特定人员如研究人员、传承人员的解读才能获取。
民族文献遗产隐性信息是熟练阅读、掌握民族文献遗产的人作为信息主体与民族文献记载的信息内容进行知识交流和交互感悟过程的结果,人通过对民族文献的阅读、理解、吸收、体验将信息主体的个人知识积淀附加于民族文献的信息客体之上,产生了不同于民族文献以往所表征的任何信息内容的崭新信息,同时将民族文献的内容内化为人的知识内容的一部分。
杨昌斌、欧阳佩瑾等人[2]在对民族文化信息的载体特征进行深入探究的基础上,对“民族文献信息”进行重新诠释,结合1983年颁布的《文献著录总则》给文献下的定义,对“民族文献信息”的概念进行新的定义,即“民族文献信息”是指除汉族以外的,研究、记录、存贮、传承和再现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哲学、宗教、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教育、科学、文化、生活习俗等传统知识信息的物质形态的或非物质形态的一切载体。他们认为民族文献信息包括11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用少数民族文字记载的民族文献信息;第二是少数民族籍作者智力创造成果所形成的文献信息;第三是用汉文记载的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民族文献信息;第四是用外国文字记载的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的文献信息;第五是用视音频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记载的有关少数民族方方面面的文献信息;第六是用简易图形符号记载和传递民族文化知识的文献信息;第七是用语言代代相传的具有民族史料价值的口碑文献信息;第八是物质实体记载和再现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文献信息;第九是以仪式为载体的民族文献信息;第十是以习俗为载体的民族文献信息;第十一是整合性载体形式的民族文献信息。针对民族文献信息中的11种形态,其中的“第六是用简易图形符号记载和传递民族文化知识的文献信息;第七是用语言代代相传的具有民族史料价值的口碑文献信息;第八是物质实体记载和再现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文献信息;第九是以仪式为载体的民族文献信息;第十是以习俗为载体的民族文献信息;第十一是整合性载体形式的民族文献信息”表面显现的信息内容并不能充分体现文献信息内容,简易符号、语言口碑文献、物质实体、仪式、民俗以及整合性载体中蕴含着丰富的隐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