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文集(第5辑·2015)
- 王伟光主编
- 17934字
- 2025-04-25 18:32:24
关于“依法治国”十个理论问题的思考(上)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李慎明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他还说:“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最终没有不出事的!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1]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又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2]这三段论述十分重要。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本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紧密相连。党中央特别强调道路、理论和制度这三个自信。笔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在“三个自信”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是理论自信。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也就不会有正确的行动,就不会找到正确的道路和建立正确的制度。没有正确的理论自信,道路和制度自信也会变成盲目的自信。因此,当前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时,必须结合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相关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弄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这既可以加深对中央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认识,又可以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向全党、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
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当家做主是目的,依法治国是途径。
在三者的有机统一中,我们为什么要反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呢?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核心力量,肩负着历史重任,经受着时代考验,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3]也就是说,我们特别强调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而且主要在于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即最终目的是解放全人类,最终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已经开始的但远未完成的最深刻彻底、最完整系统、最伟大壮丽的一次变革,这就是我们要特别强调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最根本的、最重要和全部的合法性所在。最终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就是对全人类中每个人的真正的公平、公正。这是一个多么美好、崇高而又宏伟的理想呀!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在解放全人类探索建立美好社会的过程中所犯过的错误甚至是他们蓄意制造的破坏,歪曲、攻击共产党和共产主义,其本质是为了维持或恢复资本对劳动的永久的独裁和暴政。
正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所以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时候,必须更加重视和强调坚持党的领导。2014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调研时把全面从严治党与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并列,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从一定意义上讲,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的灵魂与关键。
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手段,但这两个手段不是并列关系,依法治国是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行使职能的具体反映和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方略,是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这一目的万万不可或缺的手段,但这绝不等于人民当家做主本身。比依法治国更高一个层次的,还有一个性质即方向道路的问题。所以,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和所要实施的法治,必须是“良法”和“良治”,即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和治理,也就是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法和治。
我们常说,法律高于一切。但这是相对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而言;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所做的一切其中包括所制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法律需要适应新的形势时,党就要依靠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和一定的法律程序,及时地制定、修改或废除相关法律,来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什么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个人、集体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所以,从根本上说,不是法律高于一切,而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合法性的根本来源,也是其得以永葆活力的动力和源泉。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讲话中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4]
正确理解和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关系十分重要。鉴于党内和社会上出现的十分严重的腐败现象,有人主张应该借鉴西方通常做法,在我国也实行两党制甚至多党制;也有人主张应尽快实行多党参与、多名候选人竞争的直选制。他们认为,只要在我国实行多党制或在全党和全国实行“一人一票”的竞选制,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笔者认为,这仅仅是良好的个人愿望而已。要回答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多党制和当今中国不能实行“一人一票”的直选制,都需要写出专门文章论述。这里,笔者仅概述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除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和纲领是世界上政党中最先进的之外,还由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一制度性质决定了在现阶段我国必须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和对人民的民主与对敌对势力的专政的政治制度。因此,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内部,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这一先锋队的领导,通过党内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民族区域自治这些组织形式,把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高度团结统一起来,从而更好地代表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要求。大规模的社会竞选活动,必然需要大量的金钱作支撑。如果在工人阶级队伍中组建几个政党竞选,就可能造成国内外资本的介入甚至操纵,造成人民力量的削弱乃至阶级的分裂,造成经济的停滞不前和社会的动荡不安,还可能使党和国家政权很快改变自己的性质。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已经充分证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同样可以有效遏制并逐步消除腐败现象。而在资本家和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内部虽然在整体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从而需要不同的党派作为他们的政治代表。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这一资产阶级民主专政的形式,与三权分立相配合,既可以调节具有不同经济利益和要求的阶层与集团之间的矛盾,又可以防止工人阶级政党利用议会夺取政权。我们需要借鉴人类文明中包括资产阶级文明的一切成果,但是,绝对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制度。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我们曾经实行一人一票(豆)的选举制度,人民群众用一粒粒大豆选举自己的村长、乡长,效果很好。原因之一,是因为直选的范围很小,选举者和被选举者彼此非常了解和熟悉。笔者认为,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将来,在广大人民群众思想认识水平和物质文化水平极大提高的将来,我们也会实行“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制度。现在,我们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的差额选举,已经是朝这一方向迈出了一步。但是我国是一个大国,不仅在目前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经济社会和物质文化的发展,将依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还不具备实行全国范围的“一人一票”选举制度的条件,因为我们还做不到使所有选举人对被选举者(将要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人)有充分的了解。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形式上实行的“一人一票”制也并不能真正地体现民主。爱因斯坦在1949年的《为什么要社会主义?》一文中就指出:“立法机构的成员由政党挑选,政党的大量经费由私人资本家提供,其他方面也受私人资本家的影响。这样,资本家实际上就把立法机构和选民分离开来。结果,人民的代表不能充分保护没有特权的那部分人的利益。还有,私人资本家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报纸、电台和教育等重要信息来源的载体。一个公民想要得出客观结论和理智地运用他的政治权利,是极端困难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不可能的。”[5]爱因斯坦绝不仅仅是伟大的物理学家,其对西方民主本质的揭露一针见血。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是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西方还以互联网霸权为主要工具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现在,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按他们的意志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让我国国体、政体都与西方接轨,本质上是要把我国重新变成它们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从我国已经实行的村级选举看,不少地方存在着金钱交易,黑社会势力、非法宗教势力、家庭宗法势力影响其中。在当今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现状和以西方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如果把这种直选制度从村级一直往上推,并在全党全国铺开,我国则有可能很快进入混乱甚至动乱状态。这正是国内外敌对分子给我国设置的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尽早“接轨”的具体的“路径图”。在已经推行“一人一票”直选竞争制度的非洲、南亚诸多国家以及2011年春以来不少阿拉伯国家造成乱局的残酷现实已经证明,不顾本国实际而盲目推行“一人一票”的直选竞争制度,结果就是金钱操控选举、官员贪污腐化、经济停滞倒退、政权频繁更迭、民众遭殃受难。
二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6]请注意上述论述中的后两句话,也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都不是我们的目的,而是手段和途径,根本目的则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为了确保人民当家做主。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它首先体现在《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在这一根本制度之下,有经济和政治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体制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那么,什么叫国体,什么叫政体?1954年,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范文澜问:“主席,您总讲国体、政体,我对此还不甚明白。”毛泽东回答说:“国体就是内容,政体就是形式。”范文澜当即说:“主席,我明白了。”毛泽东用哲学中形式与内容这一对基本范畴把十分抽象的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国体讲的是内容,即各个阶级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是为什么人的问题,而政体讲的则是形式或者形态即如何“为”的问题。国体这一内容决定政体这一形式,而政体这一形式也必然反作用于国体这一内容,并在一定条件下起着决定性的反作用。这就是国体和政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所包括的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内容。因此,在论述我们的制度自信时,首要的就是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的自信,其次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即对我国政体的自信。我们的政治体制必须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进行改革,根本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方式可以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制度本身的根本原则和根本性质绝不能改变。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一定要勇于改革创新,绝不能僵化保守;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勇于坚守真理。只讲一面和一点,就不是唯物辩证法。国内外有些人想通过推动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来达到改变我们的国体和政体的目的,对此应高度警惕。
现在,有的文件在讲制度时,仅讲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体,而不讲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是很不准确、很不全面的,是把最重要和最本质的东西忽视了。从理论上弄清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才能有助于我们正确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
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的总书记,带头遵守宪法,在涉及对以上问题的表述时,都十分准确、科学和严谨。比如,2012年12月4日,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宪法中确认和体现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7]。这样的表述是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深刻领会和遵循的。
三 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8]。
有人说,依宪治国就是接受了西方宪政的提法。这是极大的误解,或是极少数人的故意歪曲。
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至少有以下五点根本的不同:(1)领导力量不同。我们是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领导下的依宪治国,而西方宪政的本质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主导的。(2)宪法的性质根本不同。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而西方宪法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3)经济基础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基本的经济制度,而西方宪政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4)运行机制不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而西方是三权分立。(5)根本目的不同。我们依宪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服务,而西方宪政则是资本当家做主,是为极少数人服务的。
西方宪政是一个伴随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政治范畴,发源、形成于欧美等国,后演变成为西方资产阶级的主流政治和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这不仅涉及国家宪法、政体、政权组织方式等内容,而且也根本体现包括国体即国家性质等一系列基本的政治问题,是为资本当家做主服务的,其中包括“一、二、三、多、‘两杆子’、一独立”,即“一个总统”,“两院制”,“三权分立”,“多党制”,“新闻自由”即笔杆子、“军队国家化”即枪杆子,“司法独立”等一整套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当然,无可否认,这样逐渐形成的一整套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取代封建等级特权制的过程中,当然是一种历史的大进步,也曾为人类文明作出重要贡献。但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维护整个资产阶级统治的一面,也有欺骗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面。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只有自觉的资产阶级奴仆,或是政治上已经死亡、钻在资产阶级的故纸堆里而看不见实际生活、浸透资产阶级民主偏见、因而在客观上变成资产阶级奴才的人,才会看不到这一点。”[9]我国现在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的是对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和对极少数人的专政,是在为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准备条件,这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如果在我国推行西方宪政,其实质是想让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倒退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让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倒退为资本当家做主的国家,则必然带来如苏联亡党亡国般的灾难。
2013年中办9号文件发出后,在我国公开提倡“西方宪政”的人不多了。但讨论“社会主义宪政”的人还有不少。有人认为,“宪政就是落实宪法、依宪治国,这不挺好吗?”其实,制定并落实宪法的国家,既可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可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还可能是个人独裁的国家或是某教派专政的国家。因此,不能笼统说,这个国家有宪法并依宪治国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政已经是资产阶级建立和治理国家特定的专用和专有名词。
其实,一些人在讲宪法时,只讲宪法中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而不顾其他。例如,(1)不讲公民义务。(2)不讲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即我国的国体。(3)不讲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4)不讲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5)不讲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6)不讲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等。
多年来,我们一直沿用并为广大干部群众所熟知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科学用语即“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政治”或“社会主义民主”,其本质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这与“社会主义宪政”的表述一样,都很简洁,都是六个字,但“社会主义宪政”却囊括不了“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政治”或“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部,尤其是本质。一些人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宪政”仅仅是“依宪治国”,而且其中还不包括除宪法之外的其他各项法律,这一提法本身甚至连“依法治国”的全部内涵都没有包括,为什么要用“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提法来代替内涵十分丰富厚重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政治”或“社会主义民主”提法呢?
更为重要的是,现在有些人所讲的“宪政”并不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治国,它的本质是不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当家做主,实质上是要抛弃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中最为根本和本质的东西,是要照搬西方的政治经济制度。“宪政”已是有着特定的约定俗成的内涵,不是在其前面添加一个“社会主义”的名词就能轻易改变其性质和特定内容的。例如,有“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这样的提法吗?
西方要用“软实力”解决中国问题,在理论上是费了不少心思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新自由主义”即私有化是其经济纲领,“社会民主主义”亦即“民主社会主义”是其社会纲领,“普世价值”是其理论纲领,而“宪政”其实已经成为西方颠覆我国国体政体的政治纲领,而“历史虚无主义”则是推行其经济、政治、社会和理论纲领的总的开路先锋。“宪政”的鼓吹者是让你先行接受“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提法,之后再引导你说,宪政本身没有阶级性,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去掉“社会主义”这四个字得了,他们是要把有着特定内涵的“宪政”变为似乎是任何国家和阶级都可以共用的“普世价值”,从而用来误导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进而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现在,社会上对我国法治建设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不是没有争议,而是噪声还不小。长期以来,围绕“宪政”等问题,国内外遥相呼应,有些人把法治作为招牌,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论述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四 人治和法治的关系
要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绝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应厘清“法”与“法治”的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和有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法与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一定的法律与法治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即一定的法律与法治对一定的经济基础起着反作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起着决定性的反作用。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并以法治之,只是法与法治的根本性质不同而已,还有法的完善程度与治理力度和治理方式有所区别而已。法与法治并不是超阶级、超国家、超社会的永恒现象,它既随着私有制、剥削、阶级和国家等现象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最终随着私有制、剥削、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法”与“法治”和“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人权”等概念一样,在阶级和有阶级的社会里,总是有着特定的阶级性和具体内容的,抽象的超阶级、超国家的所谓有着“普世价值”的法与法治并不存在。
其次,应厘清“人”与“人治”的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每个人总是在特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人既能动地认识客观世界,同时又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中,根本的问题是,人为什么而活着和怎样做人的问题。因此,“良人”“良法”“良治”应该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有“良法”而没有“良人”,“良法”就不可能贯彻执行,“良治”也就无从谈起。1959年4月,毛泽东在谈到浮夸现象和高指标时说:“现在人们胆子太大了,不谋于群众,不谋于基层干部,不考虑反面意见,也不听上级的,就是他一人能断,实际上是少谋武断。”[10]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讲话中尖锐地指出:“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11]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又明确指出:“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12]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下,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我们党所要坚决反对的“人治”已经有着特定的含义,这就是置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路线与党纪党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法治、反对人治与西方国家坚持法治、反对人治的本质内涵是根本不同的。说到底,我们坚持法治、反对“人治”,是要反对任何个人忽视甚至企图剥夺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和主宰人民群众的命运;西方国家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则是要反对人民的逐步觉醒,并企图更好地维护资本永久统治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我们所倡导的法治与西方所说的法治的标准和本质内涵不同,我们所反对的人治与西方所说的人治的标准和本质内涵同样根本不同。我们不能用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观”作为我们衡量、界定人治与法治的标准。
从一定意义上讲,相同的客观条件,不同的历史主体和主观能动性,就可能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进程和结果。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竭力主张“贤人政治”,他认为人治优于法治。而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实,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只不过是指奴隶被奴隶主所治的“法治”,而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为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里,从更广阔的历史角度看,从另一种比较广阔的意义上讲,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如下。
一是人治强调的是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等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法治强调的则是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稳定性、权威性和连续性。因此,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是相对的;广义的人治要达到其所要达到的最佳效果,必然要立法、用法;法治的各个环节,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也都离不开人这一核心要素,没有人这一核心要素在各个环节起决定性作用,法治则无从谈起。即使在法制健全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往往要通过一定的人治形式来进一步加强其对外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加强其内部对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有效统治。西方国家几年一次的议会和总统的选举,不就是要发挥其中人治的作用吗?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就抓住了这个“关键少数”的人。这也可以叫作“改造人”或“治人”。因此,我们反对专断专制的“人治”,而绝不是反对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包括各级领导干部的正确的主观能动性即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所以,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们要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和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反对的是资本当家做主的“法治”和专断专制的“人治”。
二是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人与法、人治与法治,都有着鲜明的阶级性,不存在抽象的“人”与“人治”和抽象的“法”与“法治”。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无论“人治”还是“法治”,在本质上都是极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统治和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即治理。封建皇帝的所谓“一人治”,其实是作为地主阶级的总代理人统治广大农民并协调其内部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和议会成员其实是作为资产阶级的总代理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并协调其内部关系,只不过是穿上了宪法和宪政的制服,打着为全民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号在欺骗中进行而已。而人民民主专政,则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统治和人民的民主与人民内部矛盾的恰当处理。西方话语体系总是把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称为“人治社会”和“专制社会”,而把资产阶级专政的西方国家称为“法治社会”和“民主社会”。这样来定义“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根本目的,是企图把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演变为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
有人认为,我国只有人治传统、没有法治传统。这是误解。我国原始社会末期的祭祀祖先仪式就逐渐形成了“礼”这一“习惯法”。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王朝进入奴隶社会开始,直到封建制的各个朝代的统治者,都在不断加强立法和司法,以维护他们的政治和经济的统治。研究发现,我国迄今所见最早的诉讼判决书是青铜器铭文,叙述了西周晚期一场诉讼案件的始末。目前已知的、我国最早的封建社会成文法典是由魏国李悝集当时各国法律编制而成的《法经》。公元前359年,秦孝公重用商鞅对政治、经济诸方面进行了一次卓有成效的改革,史称“商鞅变法”。商鞅变法之初“徙木立信”的故事大家都较为熟知。因为,商鞅变法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史记》记载,“商君虽死,而秦卒行其法”。泱泱中华,光辉璀璨。在中华文明中,不仅有上述先进的典章制度、礼仪文化,还有蕴含其中的制度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及其人本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3]在我国古代,一般说来,儒家主张以人治为主,其代表性言论是《礼记·中庸》中的“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道家主张“无为而治”,也是以人治为主的一种。但从整体上说,儒家与道家仅仅是一种主张而已,在当时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也就是说,无论在古代的我国还是在较早的西方,都有着法治的传统;但只是适应当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如现在依法治国那么健全而已。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的法治实际上是刑治,而西方较早的法治则民法起的作用比较大[14]。笔者赞成这一看法。
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与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学习和借鉴全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但绝不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而是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来创造性前进。
中华法系影响深远,源远流长。中国古代政治也绝不是“专制”这一个概念所能概括的。比如,中国古代的“礼法合一”和“德主刑辅”的法治主张,中国古代治理中的“仁孝”思想、“恤老爱幼”等具体规定,无不体现当时我国法治中的智慧与艺术。又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体现君民辩证关系的“舟水论”更是维护封建制国家安定的核心治理思想,是悬挂在君主头上的一把无形的利剑。再如,在体制机制上,汉朝有内外朝治理,明朝有内阁治理,至于“明德慎刑”“用法务在宽简”,还有诉讼上的“登闻鼓直诉制度”,史官的“秉笔直书”和“不杀言官”等,这些虽然其阶级属性是封建的,但却属于中华法系中的优秀传统。再如,现在的所谓利用各种私人关系为犯罪的人求情,我国古代法律对此是严格禁止和严加处罚的;我国古代关于监察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一直为外国学者所称道。以孔子为代表的早期儒家,虽然倡导“人治”,但并非不重视规则制度的作用,孔子也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儒家的“礼治”也是一种规则治理。汉朝以后,作为我国主导思想的儒家和封建统治者,更重视“法治”,只不过是“儒表法里”而已。
有人说,毛泽东只讲人治,不讲法治。这同样也是误解。早在1920年,毛泽东在湖南“省宪运动”中就曾倡导制定一部反映民意的省宪法。之后又亲自领导和参与拟定了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更为重要的是,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54年10月17日,毛泽东在阅读中共中央统战部的一份材料时批示道:“从宪法的规定看,中央和地方颁布的法令中有问题的不少,对这些有问题的法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还是由政府处理,应加以确定。”[15]1956年4月初,毛泽东在修改《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时明确指出:斯大林在晚年特别“欣赏个人崇拜,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不可避免地犯了一些重大错误,如:肃反扩大化;反法西斯战争前缺乏必要的警惕;对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物质福利缺乏应有的注意;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了一些错误的主意,特别是在南斯拉夫问题上做了错误的决定等。毛泽东接着说:“我们要是不愿意陷到这样的泥坑里去的话,也就更加要充分地注意执行这样一种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而不应当稍为疏忽。为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而避免脱离群众的突出个人和个人英雄主义,减少我们工作中的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主观主义和片面性。”[16]毛泽东在这里所说的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其中的“制度”既包括了国家法律又包括了党内法规。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公安工作的汇报时指出:“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没有法律不行,现在是无法无天。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包公、海瑞还是注重亲自问案,进行调查研究的。”[17]1963年5月5日,毛泽东在会见朝鲜法律工作者代表团时说:“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至今我们还没有制定出社会主义的民法和社会主义的刑法,需要积累经验。”[18]这就是说,毛泽东主张,必须制定社会主义的民法和社会主义的刑法,但不能操之过急,应当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后才能制定。这说明,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当经验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之时,民法典和刑法典才能制定出来,否则,则是揠苗助长。
毛泽东犯过错误,我们当然不能为毛泽东的错误辩护,但谁又是不犯一点儿错误的“圣人”呢?认真研究之后,就可以发现,毛泽东有着自己的法治思想和法律体系构想。断言毛泽东只讲人治,不讲法治,显然不符合实际。
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将其放到对人类社会和人类文明是促进还是阻碍的角度去度量,在特定的条件下,真理在一开始的时候,则往往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1959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七中全会上说,“多数时候是多数人胜过少数人,但是有些时候,个别的人要胜过多数人”;“一个人有时胜过多数人,这是因为真理在这个人手里,而不在多数人手里”[19]。因此,我们在强调党内法规和法律法治权威性的同时,也要兼顾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的正确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外,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有“善法”和“善治”或是“恶法”和“恶治”之分。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讲话中引用了“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0]这一中国的古训。这也说明,不仅一国的法律法规,就是国际法律法规,都有善法和恶法之分。这就是阶级分析方法在国际国内法治问题上的具体运用。
正如《决定》所指出的,我们坚持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说到底,“人治”与“法治”,并不是区分“善治”或是“恶治”的根本标准。环视当今世界,两制并存,此消彼长,在各种的人治与法治中,都有一个是为人民当家做主还是为资本当家做主的问题,这才是区分善治还是恶治的根本标准。也就是说,在当今时代,无论在人治还是法治中,不是劳动治资本,就是资本治劳动。一般来说,从整体上讲,剥削阶级处于上升时期的“法治”多是“良法”,而处于没落阶段,其“法治”都逐渐堕入“恶法”。
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所谓“法治”与“人治”不是对应关系,与法治相对应的应该是礼治、德治、宗教治、习俗治等治理的社会规范和原则标准;与人治相对应的应是鬼治、神治等治理主体。各种“治”其中包括各种法制或法治都是以人为主体和依据什么原则、规则治理的问题。
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途径和法治保证,意义重大。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政体或是基本政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
但依法治国不是党领导人民实现自己当家做主的唯一方式和途径,也不是党的领导的全部内容。在党的领导中很重要的是靠正确的理论武装,靠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信念,靠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靠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靠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革命理想高于天”。因为最高理想是最终目的,而任何法律法规则总是体现其一定的阶段性。从这个意义上讲,革命理想管长远,管全局,管根本;革命理想高于法。
一般来说,依法治国主要是他律,以德治国主要是自律。而“德主刑辅”则是我国一种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
1958年,毛泽东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21]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22]
一些人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其实,人之初,性本不善,也本不恶。人的生理特征是有遗传性的,但善恶观念并不会遗传。其实,不是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而是资本的本质及其所形成的观念是自私的。马克思说:“如果按照奥日埃的说法,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那么,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23]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引用了英国经济学家托·约·登宁所说的话:“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24]
现在我国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仅靠法治行不行?如果仅靠法律这唯一准绳,那也就是说,“有300%的利润,它(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一条铁的经济、社会法则。换言之,如果超过300%利润的话,法律就可能失去作用。再说,对那些贪赃枉法的人其中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利润额度”何止300%呀!有一些简直是无本万利或亿利。这也就是说,反腐倡廉不能只讲法治,不讲德治。如果只讲法治,不讲德治,这是不教而诛,既与我们党的光荣传统不相容,也与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背道而驰。在西方的制度设计中,资本主义法治设计了资本代理人上台的渠道,官员与资本、腐败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没有根本性冲突的,资本家的代理人上台,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名正言顺”的“合法”腐败,而在社会主义的制度理念中,腐败与社会主义,与党的宗旨是根本对立、水火不容的。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某些官员的贪腐行为触犯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底线,危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生存,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也为了更好地统治、欺骗人民群众,所以也提倡反腐,例如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在维护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统治下的反腐倡廉的重要、有效的举措。我们当然也应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反腐的经验,但资本主义国家的反腐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反腐有着本质的区别。拒绝借鉴其经验,是僵化保守,断然不可取;但如果全盘照搬,则无疑是缘木求鱼,甚至带来灾难。
其实,我国宪法也把以德治国的实质内容赫然载入其中。《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53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实质上是分别从国家和公民两个不同层面所强调的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不仅是《决定》所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更是宪法本身所明确载入的规定和要求。奇怪的是,有的人很赞成依宪治国,但又很反对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不是把整部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了吗?
笔者认为,反腐倡廉要预防为主,关卡前设,至少要有四道防线,第一道是正确的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共产党员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公民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信念。第二道是道德。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共产党员则必须按照《党章》所要求的那样,具有共产主义的道德修养和品质。第三道是狭义上的制度规章,即党规和行政纪律。第四道才是法律。中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反腐倡廉的成套制度设计。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是不想腐的防线,这两道防线是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制度规章是不能腐的防线,而法律则是不敢腐的防线,这两道防线是反腐倡廉的制度防线;而法律则是反腐倡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我们万万不能只讲法律这一道防线,从而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特别是政治和文化领域提倡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最终的结果则极可能是法律这最后一道防线也守不住。取乎其上,往往才能得乎其中。腐败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亡党亡国。四道防线健全,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其逐渐减少。但腐败现象及其观念,从根本上来说是私有制的产物。真正要完全根除,必须等到与私有制及其观念实行彻底决裂之时。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明确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5]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26]从根本上说,制度是人制定的,又要靠人来执行。因此,德治与法治同样重要。
2014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会上指出:“对共产党人来说,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钙’。精神上缺了‘钙’,就会得‘软骨病’,就会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四风’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理想信念出现动摇所致”。这说明仅仅依靠法律彻底解决腐败问题,是很不现实的。
[1]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2] 参见《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
[3] 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4]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5] 《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许良英、范岱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72页。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7]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9]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01、606—607页。
[10] 《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11]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12] 参见《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
[13]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14] 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9页。
[15] 《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00页。
[16] 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03—504页。
[17] 《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
[18] 《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15—216页。
[19] 《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
[20]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21] 《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21页。
[22]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6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6页。
[25]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2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