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宋史》中所见敕的篇名

4.1 《建隆敕》

4.1.1 宋初,诏与窦仪、奚屿、张希让等同详定《刑统》为三十卷及《编敕》四卷。(《宋史》卷二六三,“窦仪传”,第9093页)

4.1.2 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编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条,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第4962页)

从此可知,宋朝初建之时就开始编敕。此次编成的“敕”是《建隆敕》,有106条,共4卷。

4.1.3 《建隆编敕》四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2 《太平兴国敕》

4.2.1 《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3 《淳化敕》

4.3.1 苏易简:《淳化编敕》三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4 《咸平敕》

4.4.1 柴成务:《咸平编敕》十二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4.2 太平兴国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诏给事中柴成务等芟其繁乱,定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准《律》分十二门,总十一卷。又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62页)

从此可知,《咸平敕》有286条,共有11卷,有些书中认为是12卷,两者不同在于目录是否纳入。

4.5 《大中祥符敕》

4.5.1 陈彭年:《大中祥符编敕》四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5.2 大中祥符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62页)

4.5.3 南渡后,诸配隶,《祥符编敕》止四十六条,庆历中,增至百七十余条。至于淳熙,又增至五百七十条,则四倍于庆历矣。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淳熙十一年,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宋史》卷二百一,“刑法志三”,第5020页)

此处说明了宋代配隶如何转变成为国家刑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从最初的替代刑转变成宋朝的主流刑。

4.6 《嘉祐敕》《附令敕》

4.6.1 韩琦:《嘉祐编敕》十八卷,《总例》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6.2 韩琦:《嘉祐详定编敕》三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5页)

4.6.3 嘉祐二年(1057年)八月壬子,命富弼等详定《编敕》。(《宋史》卷十二,“仁宗纪”,第241页)

4.6.4 嘉祐七年(1062年)夏四月壬午,颁《嘉祐编敕》。(《宋史》卷十二,“仁宗纪”,第249页)

4.6.5 韩琦又言:“自庆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余条,前后牴牾。请诏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圣故事。”七年,书成。总千八百三十四条,视《庆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隶增三十,大辟而下奏听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别为《续附令敕》三卷。(《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63页)

4.6.6 “按《嘉祐编敕》:‘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赃证未明,或徒党就擒,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若已经诘问,隐拒本罪,不在首减之例。’此敕当理,当时用之,天下号为刑平。请于法不首者,自不得原减,其余取《嘉祐编敕》定断,则用法当情,上以广好生之德,下则无一夫不获之冤。”从之。(《宋史》卷二百一,“刑法志三”,第5011页)

4.7 《庆历敕》《律学敕》《武学敕》《一司敕》《一路敕》《一州一县敕》

4.7.1 庆历七年(1047年)正月己亥,颁《庆历编敕》。(《宋史》卷十一,“仁宗三”,第222页)

4.7.2 然至庆历,又复删定,增五百条,别为《总例》一卷。后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条,《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条,《一州一县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总三十有一,流之属总二十有一,徒之属总百有五,杖之属总百六十有八,笞之属总十有二。又配隶之属总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听旨者总六十有四。凡此,又在《编敕》之外者也。(《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63页)

庆历年间修成的《一司敕》有2317条,《一路敕》有1827条,《一州一县敕》有1451条,《大中祥符敕》有1374条,而《天圣敕》在此基础上损益了100多条,基本可以认定为是原数,《庆历敕》增加了500条,即达1874条。庆历年间国家法律仅一司敕、一路敕、一州一县敕和庆历海行敕,共达7469条,加上《刑统》500多条,共达8000多条。这是宋仁宗中期的主要法律数量,这些构成国家法律主体。

4.7.3 贾昌朝:《庆历编敕》《总例》共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7.4 贾昌朝:《庆历编敕》《律学武学敕式》共二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按4.7.4条记载《庆历编敕》《律学武学敕式》共2卷,结合4.7.3条可知,《庆历编敕》仅有1卷,《律学武学敕式》也仅有1卷。这一记载在数量上是有问题的。

4.8 《天圣敕》

4.8.1 明道元年(1032年)三月戊子,颁《天圣编敕》。(《宋史》卷十,“仁宗二”,第193页)

4.8.2 是诏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敕》。天圣七年《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视《祥符敕》损百有余条。其丽于法者,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既颁行,因下诏曰:“敕令者,治世之经,而数动摇则众听滋惑,何以训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辄请删改。有未便者,中书、枢密院以闻。”(《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62—4963页)

此条史料说明,宋仁宗想把“正罪定刑”的“敕”和“设制立范”的“令”作为国家法律主体进行建设。这样宋朝整个国家法律发展中开始以魏晋以来的律令体系为中心加快推进。

4.8.3 吕夷简:《天圣编敕》十二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9 《熙宁敕》

4.9.1 王安石:《熙宁详定编敕》等二十五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9.2 元祐元年(1086年),删监司鬻酒及三路馈遗条。绍圣二年,左司谏翟思言:诸郡酿酒,非沿边并复熙宁之数。诏:“熙宁五年以前,诸郡不酿酒、及有公使钱而无酒者,所酿并依《熙宁编敕》数。仍令诸郡所减勿逾百石,旧不及数者如旧,毋得于例外供馈。”(《宋史》卷一八五,“食货下七·酒”,第4518页)

4.10 《元丰敕》

4.10.1 崔台符:《元丰编敕令格式》、并《赦书德音》《申明》八十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10.2 崔台符:《元丰敕令式》七十二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10.3 《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78页)

从《宋史·艺文志》记载的元丰年间的敕令格式上看,有两条,其中4.10.1条记载有“敕令格式”、“赦书德音”和“申明”三大部分,共81卷。而4.10.2条记载的则只有72卷,内容仅包括“敕令式”,这当中最大变化是没有记载“格”的情况。从中看,元丰年间编撰法律时可能“格”类是独立编撰的,即把《元丰赏格》作为敕令格式的部分,所以在通用发行的法律中有《元丰敕令式》和《元丰敕令格式》两种版本。

4.11 《元祐敕》

4.11.1 元祐二年(1087年)十二月壬寅,颁《元祐敕令式》。(《宋史》卷十七,“哲宗一”,第326页)

4.11.2 元祐六年(1091年)五月丁亥,后省上《元祐敕令格》。(《宋史》卷十七,“哲宗一”,第332页)

4.11.3 于是置局编汇,俾觌预焉。大抵皆用中典,《元祐敕》是也。(《宋史》卷三四四,“宗室一”,第10943页)

从上面史料4.11.1条和4.11.2条看,元祐年间在制定敕令格式时存在先制定“敕令式”,后制定“格”的问题。

4.12 《政和敕》

4.12.1 王韶:《政和敕令式》九百三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从史料4.12.1条看,此史料中法律名称是有误的,应是《政和敕令格式》。

4.12.2 何执中:《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五百四十八册。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从史料4.12.2条看,此处记载说“卷亡”,仅有册数,但此次修成的卷数就是548卷,即每册1卷。

虽然两个法律都称为《政和敕令格式》,但在修撰时间上是不同的,前者是政和六年,后者是政和二年。

4.12.3 诏改《政和敕》掌典解役从去官法。(《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81页)

4.13 《三司编敕》

4.13.1 景德二年(1005年)九月癸亥,三司上《新编敕》。(《宋史》卷七,“真宗二”,第129页)

4.13.2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二月丙子,诏翰林学士陈彭年等删定《三司编敕》。(《宋史》卷八,“真宗三”,第154页)

4.14 《转运司编敕》

4.14.1 陈彭年:《转运司编敕》三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15.《景德农田敕》

4.15.1 丁谓:《农田敕》五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15.2 景德二年(1005年)冬十月庚辰,丁谓上《景德农田编敕》。(《宋史》卷七,“真宗二”,第129页)

4.15.3 是岁,命权三司使丁谓取户税条敕及臣民所陈田农利害,与盐铁判官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等参详删定,成《景德农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一上”,第4162页)

从上面三条史料看,《宋史》对此法律有三种称谓,即《农田敕》《景德农田敕》《景德农田编敕》。

4.16.《五服年月敕》

4.16.1 刘筠、宋绶等撰:《五服年月敕》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16.2 刘筠:《五服年月敕》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6页)

4.16.3 天圣五年(1027年)十月己丑,颁新定《五服敕》。(《宋史》卷九,“仁宗一”,第184页)

4.16.4 天圣中,《更定五服年月敕》:“断以二十七月,今士庶所同遵用。夫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不宜有异。请以三月二十九日为大祥,五月择日而为禫,六月一日而从吉。”于是大祥日不御前后殿,开封府停决大辟及禁屠至四月五日,待制、观察使以上及宗室管军官日一奠,二十八日而群臣俱入奠,二十九日禫除,群臣皆奉慰焉。(《宋史》卷一二二,“礼二十五”,第2854页)

4.16.5 按《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诏议之。(《宋史》卷一二五,“礼二十八”,第2926页)

4.16.6 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议》:‘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盖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宝之制已不可行。”(《宋史》卷一二五,“礼二十八·士庶人丧礼”,第2928页)

4.16.7 中书又奏:“《礼》与《令》及《五服年月敕》:出继之子于所继、所生皆称父母。又汉宣帝、光武皆称父为皇考。今珪等议称濮王为皇伯,于典礼未有明据,请下尚书省,集三省、御史台议奏。”(《宋史》卷二四五,“濮王传”,第8710页)

4.17 《一司一务敕》《在京敕》

4.17.1 景祐二年(1035年)六月丁巳,诏幕职官初任未成考毋荐。乙亥,颁《一司一务及在京敕》。(《宋史》卷十,“仁宗二”,第200页)

4.17.2 吕夷简:《一司一务敕》三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18 《一州一县敕》

4.18.1 庆历七年(1047年)九月丁酉,诏删定《一州一县敕》。(《宋史》卷十一,“仁宗三”,第224页)

4.19 《在京通用敕》

4.19.1 《绍兴重修在京通用敕令格式申明》五十六卷。绍兴中进。(《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19.2 绍兴十年(1140年)十月戊寅,秦桧上《重修绍兴在京通用敕令格式》。(《宋史》卷二十九,“高宗六”,第547页)

4.20 《私役禁军敕》

4.20.1 元祐七年(1092年),选差邵州邵阳、武岗、新化等县中等以下户充土丁、弩手,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放年,分作两番边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军例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有私役,并论如《私役禁军敕》。(《宋史》卷一九一,“兵五”,第4742页)

4.21 《一司敕》《一路敕》

4.21.1 然至庆历,又复删定,增五百条,别为《总例》一卷。后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条,《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条,《一州一县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条。(《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第4963页)

4.22 《礼部考试进士敕》

4.22.1 晁迥:《礼部考试进士敕》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23 《铨曹敕》

4.23.1 《铨曹格敕》十四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24 《大宗正司敕》

4.24.1 《熙宁新编大宗正司敕》八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此条记载此次修《大宗正司敕》仅“敕”的内容就达8卷。但从后面记载看,此次修的“敕”应是综合性的,是还没有区分为“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综合性法典。

4.24.2 《大宗正司敕令格式申明》及《目录》八十一卷。绍兴重修。(《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5页)

4.25 《司农寺敕》

4.25.1 《司农寺敕》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4.25.2 蔡确:《元丰司农敕令式》十七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26 《军马司敕》

4.26.1 元符元年(1098年)四月丁未,曾布上《删修军马敕例》。(《宋史》卷十八,“哲宗二”,第350页)

4.26.2 吴充:《熙宁详定军马敕》五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4.26.3 嘉祐七年(1247年),御史唐介言:“比岁等募禁军多小弱,不胜铠甲,请以初创尺寸为定,敢议减缩者,论以违制。”诏:“禁军备战者,宜著此令。其备役雄武、宣敕六军、搭材之类,如《军马敕》。(《宋史》卷一九三,“兵七”,第4801页)

比较上面史料,可知4.26.1条中《删修军马敕例》中“例”为衍字,实应是《删修军马敕》。从《宋会要》记载看,这里名称应是《军马司敕》。

4.27 《刑部敕》

4.27.1 范镗:《熙宁详定尚书刑部敕》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4.28 《五路义勇保甲敕》《开封府界保甲敕》

4.28.1 张诚一:《熙宁五路义勇保甲敕》五卷,《总例》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4.28.2 许将:《熙宁开封府界保甲敕》二卷,《申明》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4.28.3 熙宁十年(1068年),枢密院副都承旨张诚一上《五路义勇保甲敕》。元丰元年,翰林学士、权判尚书兵部许将修《开封府界保甲敕》,成书上之,诏皆颁焉。(《宋史》卷一九二,“兵六”,第4770页)

比较上面三条史料,特别是4.28.3条,宋神宗时分别制定了两部不同的“保甲敕”,两者一个是适用于京师以外,一个适用于京城开封府辖区内。

4.29 《将官敕》

4.29.1 《熙宁将官敕》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4.29.2 蔡硕:《元丰将官敕》十二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30 《附令敕》

4.30.1 《附令敕》十八卷。庆历中编,不知作者。(《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30.2 《续附敕令》一卷。庆历中编,不知作者。(《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分析两部法律的名称及结合当时修法的特点,名称应是《附令敕》。这两部法律名称一个是18卷,一个是1卷,且4.30.2条中注明是“续”,应是前一法律制定后再续补修的同类法律。4.30.1条的《附令敕》应是《庆历附令敕》,内容较多,达18卷,后者是增修的。

4.31 《常平敕》

4.31.1 曾布:《熙宁新编常平敕》二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32 《审官院编敕》

4.32.1 《审官院编敕》十五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33 《审官东院编敕》

4.33.1 《审官东院编敕》二卷。熙宁七年编。(《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34 《贡举敕》

4.34.1 范镗:《熙宁贡举敕》二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34.2 《绍兴重修贡举敕令格式申明》二十四卷。绍兴中进。(《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35 《八路敕》

4.35.1 蒲宗孟:《八路敕》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4.36 《八路差官敕》

4.36.1 《八路差官敕》一卷。编熙宁总条、审官东院条、流内铨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36.2 绍圣元年十一月己亥朔,复《八路差官法》。(《宋史》卷十八,“哲宗二”,第341页)

从上面两条史料看,两个法律就是一个,从中可知“法”在宋朝有时是一个通用名称。4.36.2条中的“法”在严格意义上是“敕”,该法为敕类法律。

4.37 《考选敕》

4.37.1 《百司考选格敕》五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4.38 《都提举市易司敕》

4.38.1 吴雍:《都提举市易司敕令》并《厘正看详》二十一卷、《公式》二卷(元丰间)。(《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38.2 兼修《市易敕》,帝谕之曰:“朝廷造法,皆本先王之制,推行非人,故不能善后。且以钱贷民,有不能偿,辄籍其家,岂善政也。宜计其负几何,悉捐之。”震顿首奉诏。(《宋史》卷三百二十,“王素传”,第10407页)

4.39 《夏祭敕》

4.39.1 蒋猷:《夏祭敕令格式》一部,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5页)

4.40 《明堂敕》

4.40.1 《明堂袷飨大礼令式》三百九十三卷。元丰间。(《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5页)

4.40.2 《明堂大飨视朔颁朔布政仪范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5页)

4.40.3 《明堂敕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册。宣和初。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从上面三条材料看,第1、2条属于礼类目录,第3条属于法律类。从时间看,第1条是元丰年间制定,第2和3条属于同一事件,都是宣和初年制定礼类法律仪制等等。

4.41 《景灵宫供俸敕》

4.41.1 冯宗道:《景灵宫供奉敕令格式》六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5页)

4.42 《接送高丽敕》《奉使高丽敕》

4.42.1 《接送高丽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奉使高丽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4.43 《御书院敕》

4.43.1 《御书院敕式令》二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4.44 《武学敕》

4.44.1 《武学敕令格式》一卷。元丰间。(《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44.2 《绍圣续修武学敕令格式看详》并《净条》十八册。建中靖国初。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从上面两条材料看,宋朝《武学敕》至少在“元丰”和“绍圣”年间两次修订过,两次在数量上差异较大。

4.45 《贡举敕》《医局敕》《龙图阁敕》《天章阁敕》和《宝文阁敕》

4.45.1 《贡举医局龙图天章宝文阁等敕令仪式及看详》四百一十卷,元丰间。(《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从材料看,此次修订的法律包括五个部类的法律,分别是贡举、医局、龙图、天章和宝文等。在法律类别上,应是敕、令、式及看详四种。这里用“仪式”是“式”在此类法律中的特称。

4.46 《宗室及外臣葬敕》

4.46.1 《宗室及外臣葬敕令式》九十二卷。元丰间。(《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47 《吏部四选敕》

4.47.1 《吏部四选敕令格式》一部。元祐初,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48 《户部敕》

4.48.1 《元丰户部敕令格式》一部。元祐初,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49 《诸司市务敕》

4.49.1 《元祐诸司市务敕令格式》二百六册。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50 《六曹敕》

4.50.1 《六曹敕令格式》一千卷。元祐初。(《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若把此条与同书同卷中的“《六曹条贯》及《看详》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元祐间,卷亡”,比较,可知记载的是同一法律,只是此条没有记载《看详》的数量。从中可知,元祐年间制定的《六曹敕令格式》多达1000卷。

4.51 《国子监敕》

4.51.1 陆佃:《国子监敕令格式》十九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51.2 元丰二年(1079年)十二月乙巳,御史中丞李定上《国子监敕式令》并《学令》凡百四十条。(《宋史》卷十五,“神宗二”,第299页)

4.52 《大学敕》

4.52.1 绍圣三年(1096年)十二月甲戌,蔡京上《新修大学敕令式》《详定重修敕令》。(《宋史》卷十八,“哲宗二”,第345页)

4.53 《贡士敕》

4.53.1 白时中:《政和新修贡士敕令格式》五十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54 《律学敕》

4.54.1 《绍圣续修律学敕令格式看详》并《净条》十二册。建中靖国初,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54.2 孟昌龄:《政和重修国子监律学敕令格式》一百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4.55 《诸路州县学敕》

4.55.1 蔡京:《政和续编诸路州县学敕令格式》十八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56 《国子监算学敕》

4.56.1 崇宁三年(1104年),遂将元丰算学条制修成敕令。(《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四”,第3880页)

4.56.2 《徽宗崇宁国子监算学敕令格式》并《对修看详》一部。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4.57 《国子监书画学敕》

4.57.1 《崇宁国子书画学敕令格式》一部。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4.58 《宗子大小学敕》

4.58.1 李图南:《宗子大小学敕令格式》十五册。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4.59 《宗祀大礼敕》

4.59.1 《宗祀大礼敕令格式》一部,政和间。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4.60 《御试贡士敕》

4.60.1 白时中:《政和新修御试贡士敕令格式》一百五十九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4.61 《江湖淮浙盐敕》

4.61.1 李承之:《江湖淮浙盐敕令赏格》六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从名称上看,此法律由三种法律形式组成,即敕、令和赏格。

4.62 《吏部敕》

4.62.1 曾伉:《元丰新修吏部敕令式》十五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62.2 《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并《通用格式》一百二卷。朱胜非等撰。(《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63 《吏部左选敕》

4.63.1 《淳熙重修吏部左选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龚茂良等撰。(《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5页)

4.64 《吏部七司敕》

4.64.1 《开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二十三卷,开禧元年上。(《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5页)

4.64.2 绍兴三年(1133年)冬十月癸未,朱胜非上《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宋史》卷二七,“高宗四”,第507页)

4.64.3 绍兴三年(1133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祐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此书。[22](《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四·铨选上”,第3713页)

4.65 《参附尚书吏部敕》

4.65.1 《绍兴参附尚书吏部敕令格式》七十卷。陈康伯等撰。(《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66 《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敕》

4.66.1 《绍兴重修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敕令格式》五十四卷。秦桧等撰。(《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67 《常平免役敕》

4.67.1 《绍兴重修常平免役敕令格式》五十四卷。秦桧等撰。(《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67.2 诏户部并遵奉《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绍圣签贴役法》,行之天下。(《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第4331页)

4.68 《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库务敕》

4.68.1 崇宁三年(1104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库务敕令格式》并《看详》凡六十卷,仍冠以“崇宁”为名。(《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四”,第3881页)

4.69 《群牧司敕》

4.69.1 于是以比部员外郎崔台符权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刘航及台符删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参本朝故事而奏决焉。(《宋史》卷一九八,“兵十二”,第4939页)

此条中的名称《群牧敕令》上应缺“司”字。

4.69.2 王诲:《群牧司编敕》十二卷。[23](《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39页)

此条中原文缺“敕”字,但从文中看,应是《群牧司编敕》。

4.70 《皇祐敕》

4.70.1 元丰元年(1078年),三司户部副使陈安石言:“永利东、西监盐,请如庆历前商人输钱于麟、府、丰、代、岚、宪、忻、岢岚、宁化、保德、火山等州军,本州军给券于东、西监请盐,以除加饶折籴之弊。仍令商人言占户所卖地,即盐已运至场务者,商人买之加运费。如是则官盐价平而商贩通。”遂行其说,用安石为河东都转运使。安石请犯西北青白盐者,以皇祐敕论罪,首从皆编配;又青白入河东,犯者罪至流,所历官司不察者罪之。(《宋史》卷一三八,“食货下五·盐下”,第4470页)

4.71 《开封府敕》

4.71.1 王安礼《重修开封府熙宁编敕》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此条原文中缺少“敕”字,从法律名称看,此处存在倒错,应是《熙宁重修开封府编敕》。

4.72 《诸司敕》

4.72.1 《诸敕式》二十四卷、《诸敕令格式》十二卷,又《诸敕格式》三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此处记载是略写,从《长编》看,此处应是诸司敕令格式的法律。

4.73 《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

4.73.1 沈希颜:《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式三等》。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74 《皇亲禄敕》

4.74.1 《皇亲禄令并厘修敕式》三百四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1页)

4.75 《内东门司应奉禁中请给敕》

4.75.1 《大观新修内东门司应奉禁中请给敕令格式》一部。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4.76 《国子监大学敕》《国子监辟雍敕》《国子监小学敕》

4.76.1 《国子大学辟雍并小学敕令格式申明一时指挥目录看详》一百六十八册。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此法律名称中“国子”缺一个字,即“国子监”。宋朝中央设有国子监、太学、武学、律学、医学、算学、书学、画学、宗学、在京小学等。“辟雍”属于太学的外舍,是太学教育在徽宗朝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

4.77 《元符敕》

4.77.1 章惇:《元符敕令格式》一百三十四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78 《绍兴敕》

4.78.1 张守:《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一百二十五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4.79 《乾道敕》

4.79.1 乾道六年(1170年)八月,虞允文上《乾道敕令格式》。(《宋史》卷三十四,“孝宗二”,第649页)

4.79.2 乾道八年(1172年)春正月庚午朔,班《乾道敕令格式》。(《宋史》卷三十四,“孝宗二”,第652页)

4.79.3 《乾道重修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虞允文等撰。(《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4页)

从上面三条史料看,特别是第1、2条,《乾道敕令格式》修撰存在修好上奏,到国家颁行实施之间上的时间差。

4.80 《淳熙敕》

4.80.1 淳熙四年(1177年)七月甲子,班《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宋史》卷三十四,“孝宗二”,第664页)

4.80.2 淳熙六年(1179年)十二月丙戌,班《重修淳熙敕令格式》。(《宋史》卷三十五,“孝宗三”,第671页)

4.80.3 《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二百四十八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5页)

从4.80.1条和4.80.2条看,淳熙敕令格式有两个版本,一个是淳熙四年修,一个是淳熙六年对淳熙四年版本修订的新版本。

4.81 《庆元敕》

4.81.1 庆元四年(1198年)九月丁未,颁《庆元重修敕令格式》。(《宋史》卷三十七,“宁宗一”,第724页)

4.81.2 《庆元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二百五十六卷。庆元三年诏重修。(《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5页)

4.82 《两浙福建路敕》

4.82.1 《两浙福建路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3页)

4.83 《诸路州县敕》

4.83.1 《诸路州县敕令格式》并《一时指挥》十三册。卷亡。(《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2页)

4.84 《学士院等处敕》

4.84.1 张诚一:《学士院等处敕式交并看详》二十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0页)

4.85 《编类诸路茶盐敕》

4.85.1 《编类诸路茶盐法敕令格式目录》一卷。(《宋史》卷二百四,“艺文志三”,第5145页)

4.86 《常平免役敕》

4.86.1 元符元年(1098年)六月甲午,蔡京等上《常平免役敕令》。(《宋史》卷十八,“哲宗二”,第350页)

4.87 《六曹寺监通用敕》

4.87.1 绍兴十二年(1142年)十二月壬申,秦桧上《六曹寺监通用敕令格式》。(《宋史》卷三十,“高宗七”,第557页)

4.88 《翰林院敕》

4.88.1 政和三年(1113年),强渊明请以前后所被旨及案例,修为本院敕令格式。(《宋史》卷一六二,“职官二·翰林学士院”,第3812页)

从上面史料可知,政和三年(1113年)修过《翰林院敕令格式》。

4.89 《淳祐敕》

4.89.1 淳祐二年(1242年)四月,敕令所上其书,名《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庆元法》与《淳祐新书》删润。其间修改者百四十条,创入者四百条,增入者五十条,删去者十七条,为四百三十卷。(《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