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公开的观念与康德政治哲学》:康德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

重提康德,这位终身未出哥尼斯堡小城的哲学伟人,学术中人的最初印象莫过于他极富逻辑和哲学韵味的“批判哲学”——他的认识论、他对形而上学的批判、他为理性划出的界限和为信仰留下的地盘以及他在道德哲学领域中开出的绝对形式主义的道义论原则等。但凡读过康德的人,无不叹为观止、回味无穷。的确,康德的三大批判开出了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的新境域,奠定了他在整个西方哲学中的高度。德国哲学家W.施太格缪勒(Wolfgang Stegmuller)曾断言,没有康德的“批判哲学”,就没有费希特、谢林、黑格尔、马克思,我们亦很难断定当代西方哲学会是现在这般格局——几乎当代西方所有哲学流派都与康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论这种联系是继承性的还是论战性的。[1]

对康德批判哲学的极其褒扬并没有给康德政治哲学带来相同的命运。长期以来,学术中人对康德政治哲学知之甚少,康德政治哲学一直被作为一个边缘性论题而受到忽视。大致说来,这种边缘性可能来自于三个方面:

首先,康德本人将政治哲学问题的思考视作一个边缘性的任务。从文献上看,康德的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这三大领域的研究直观地体现在《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这样的鸿篇巨制之中,而康德并没有专门思考政治哲学问题的文献,其政治哲学思想零散地见于他的一些社会历史政治论述中,有学者将康德的这些历史政治哲学论述堂而皇之地称为“第四批判”。[2]然而,康德本人并没有把政治哲学问题作为一个与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具有同等地位的论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况且,康德自己称其中一些不过是“理念的嬉戏”(play with ideas)或一次“惬意的旅行”(mere pleasure trip)。[3]

其次,康德本人对政治哲学问题的弱化处理直接导致了学术界将康德政治哲学作为一种边缘性论题而加以忽视。有一个事实必须承认,当今学术界研究康德的著作数量庞大,但直接以康德政治哲学为主题的研究论著则寥寥无几。哪怕是直接以康德政治哲学为主题展开的研究,对康德政治哲学的理论定位也普遍较为低下,这尤以当代美国最具原创性的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为代表。阿伦特援引叔本华的说辞评价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似乎这不是那个伟大人物的作品,倒像是一个平庸之人的产品”。并且,阿伦特认识到,法则的概念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非常重要,但如果我们要从总体上研究法哲学,可以肯定的是,我们不会求助于康德,而是普芬道夫、格劳秀斯或者孟德斯鸠。同样,康德把政治哲学与历史哲学混为一谈,但如果我们真正去研究历史,我们也将会转向维柯、黑格尔甚至马克思。[4]

最后,康德政治哲学的边缘性还源于其政治思想史的境域。[5]康德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是其自由主义的权利概念和社会契约观念,而近代以来,自由主义和社会契约理论的领域通常被认为完全由英美思想家所占领,如霍布斯、洛克、密尔、联邦党人等,而欧陆自由主义思想家包括康德都被认为处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边缘。[6]不仅如此,从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源流上来思考,康德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著述也并不起眼,和其他哲学家相比,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康德从未有过政治哲学的专著,这就使得康德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贡献很容易被研究者们所忽视。

尽管如此,康德政治哲学却是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研究者们绕不开的话题,“康德以他的道德哲学为基础,致力于寻求使个人同意与社会权力之间保持某种均衡的普遍原则,康德的政治哲学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7]“任何人,如果他严肃思考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他就会从中发现在霍布斯、洛克乃至卢梭身上所不具备的一种道德感情,而康德为这种道德感情提供了理论的证明。”[8]正因如此,作为政治哲学家的康德在现时代也受到了越来越认真的对待。首先我们看到的是,陆续有不同国别的学者将康德的那些零散的社会历史政治论述结集出版,如英国学者路易斯·W.贝克(Lewis White Beck)的《康德论历史》(Kant On History),另一学者汉斯·莱斯(Hans Reiss)的《康德政治著作》(Kant's Political Writings),中国学者何兆武的《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台湾学者李明辉的《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9]其次是出现了大量直接研究康德政治哲学的学术专著,其中最为知名的有汉娜·阿伦特的《康德政治哲学十三讲》、汉斯·萨拉尔的《康德政治思想:起源及其发展》、海伍德·威廉姆斯的《康德政治哲学》。[10]除此之外,还有大量以自由、权利、社会契约、政治义务、革命与反叛、世界和平等这些康德政治哲学的基本论题为研究主题的文献,毋庸置疑,这些研究客观上巩固了康德作为一个重要政治哲学家的地位,也间接证明了康德政治哲学之于整个批判哲学体系不容忽视的存在。[11]

如此看来,研究康德政治哲学,这并不是一个完全新鲜的话题,但笔者全面理解和研究康德政治哲学,意在发掘贯穿于其中的理论线索和思想脉络,并以此为基点重新阐释和解读康德政治哲学。有幸的是,在对康德政治哲学思想的艰难求索中,终于发现“公开性”(Publicity)概念是理解康德政治哲学特质的关键所在——公开的观念成为理解康德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公开性原则成为理解康德政治哲学的关键原则。事实上,顺着公开性打开的窗户望出去,可以发现一个丰富而又令人惊奇的康德的政治哲学世界。

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正义问题。政治理论史上,正义问题可以说是最有生命力的话题之一,自柏拉图以降,所有的政治理论家在讨论政治问题时无一例外都涉及正义问题。在常识看来,所有道德上能够胜任的人都具有使他们能处理好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正义判断或正义感,这一点也不奇怪。例如,如果你是一个学校的老师,学期结束后你如何决定把期末奖学金分给哪些孩子?如果你是一个公司人事部的经理,公司上下正在为一批产品而忙碌的时候,一个员工因为其母亲重病而来告假,你会允许这名员工去看望他生病的母亲吗?你所在的社区经常遭小偷光顾,于是社区居民便打算修一道围墙来保障居民社区的安全,你应该分担修建这道围墙的费用吗?对于这些常识性的、涉及我们日常生活的问题,我们知道怎样去思考,根本不需要知道任何从柏拉图到罗尔斯这些政治哲学家们提出的正义理论就能回答。但是,在现实的政治共同体中,当共同体成员开始对他们生活的赖以依存的制度安排进行反省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变得愈来愈复杂了。例如,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是否应该以某种制度为依托给予扶持和保障?政府是否有权力拆除具有私有产权的个人住房?民众是否具有言论自由与思想表达的权利?民众是否有平等的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当我们深入思考这些问题时,便不得不求助于某种正义的依据,但遗憾的是,在政治思想史上,政治思想家们对正义问题的求解大都各执一词,正义概念的阐释莫衷一是,正义判断的依据仍然隐晦不明。

这些正义概念相互间在许多方面都处于鲜明的对峙之中。有些正义概念把应得概念作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则根本否认应得概念与正义概念有任何相关性,有些正义概念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人权,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却求助于某种社会契约概念,还有一些正义概念则求助于功利标准。[12]

正义问题回答的乱象折射出政治哲学家们各自理论立场的迥异百态,康德也不例外。哲学家康德基于绝对形式主义的道义论原则和社会契约论立场,在正义问题上给出了另类的解决方案,即将公开性原则作为政治正义的评判准则。在他看来,一个涉及他人关系的行为、政策或过程只要与公开性原则不相符合,那么这一行为、政策或过程就不正义,也就是说,康德将公开性原则看成是政治正义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公开性,就没有正义的可能。如此看来,康德对正义问题的回答求助于公开性原则,从而保持其一贯的绝对形式主义立场。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公开与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亦即公开性问题。

康德明确提出把公开性原则作为正义问题的解决方案集中体现在《论永久和平——一部哲学规划》一文中,在这篇以世界和平为主题的宏大哲学遐思之中,康德为了论证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而提出了“公共权利的先验公设”: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其准则与公开性不相容的,都是不正义的。[13]依据公开性原则,康德由此揭示道德与政治的一致性,在他看来,这一原则不仅可以看作是伦理的、属于道德学说的,可以作为人的道德行为正当性的评判标准,而且它更可以看作政治的、涉及人的权利的,可以作为人的政治行为正义性的评判标准。不过,不论是道德的还是政治的,这一公式都只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它只能用来识别什么行为对他人而言是不正义的,而不能由此判断什么行为对他人而言是正义的。康德的公开性公式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否定版本;另一个是肯定版本。否定版本的公开性公式已如前述,而肯定版本的公开性公式出现在《论永久和平——一部哲学规划》这篇长文的最后,即凡是(为了不致错失自己的目的而)需要有公开性的准则的,都是与权利和政治结合一致的。[14]通过公开性原则的否定版本,康德对不正义的政治进行了排除——那种“见不得光明的政治,其欺骗性是很容易由于公开出它那准则来被揭穿的”[15];通过公开性原则的肯定版本,康德肯定了公开性原则的信任效用,“只有通过公开性,也就是只有通过摆脱对它那准则的一切不信任,才能达到这一行为的目的”[16],也只有这样,才能与公众的权利相一致,也才能实现联合一切人的目的。康德运用公开性原则对正义问题的回答还体现在他对权利的普遍原则的论述之中,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中,康德提出了权利(正义)的普遍原则: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能够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17]表面看来,康德在权利的普遍原则中并没有求助于公开性原则,但是,根据权利的普遍原则,如果一个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要成为一个正义的行为,就必须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理解权利的普遍原则的关键在于,一个人的行为如何与所有其他人的行为并存。试想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秘密进行的,那么,这一行为就不可能与所有其他人的行为并存。据此,康德在权利的普遍原则中隐晦地使用了公开性这一原则,公开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是康德思考政治正义问题的重点。

康德从公开性角度对政治正义问题进行了一种形而上学的先验诠释,但是,康德对公开与正义之间关系的回答存在两重质疑。第一重质疑,是不公开(秘密)与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康德认为公开是政治正义的必要条件,如果坚持这一观点,实际上可以说,不公开(秘密)就一定是不正义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公开(秘密)可能导致政治正义的例子可能并不鲜见。例如,在当今民主国家中,投票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很多国家在民主选举过程中大量采用无记名投票(秘密投票),而不是公开投票;又如,城市政府为缓解交通压力而出台限制汽车上牌的公共政策。如果这一政策事先被公众所知,则势必会导致“囤牌”的现象,因此,为避免“囤牌”现象的发生,必须事先对这一政策保守秘密。现实政治生活中还可以发现许多诸如此类不公开且正义的例子,这些例子足以构成对康德这一观点的反驳。第二重质疑,是公开行为自身的正当性问题。康德和罗尔斯同时把公开性作为政治正义的前提条件,但他们也同时忽视了对公开行为自身正当性的追问。例如,广场集会时激情洋溢的政治宣讲,也是公开的一种形式,那么,这种公开方式是否可以作为政治正义的前提条件;又如,公众要求政府官员财产公开,这种被迫的政治公开是否符合公开性的本来要求。诸如此类的公开情形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还大量存在,康德在公开与正义之间关系的回答中并没有提及。如此看来,这两重质疑昭示着我们需要以批判的态度重新审视康德坚持的公开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康德对公开与正义之间关系问题的回答也引起了学术同人的研究兴趣。美国学者戴维·卢班(David Luban)对这一公式进行了修正,作出一级公开性检验(the first-order publicity)和二级公开性检验(the second-order publicity)的区分,从而为解决公开与秘密的分界问题提出了不错的解决方案。[18]同时,二级公开性检验也可以对公开与秘密自身的正当性进行合理论证,对于那些扭曲的公开形式,如宣传、鼓吹、煽动、操纵性的公开等,通过二级公开性检验可以过滤;对于那些扭曲的秘密方式,二级公开性公式更可以捕捉到。但是,这种二级公开性检验仍然面临两重危险,一是陷入“无穷后退”(infinite regress)的危险;二是陷入经验论证的危险。也许正因为如此,美国学者丹尼斯·F.托普森(Dennis F.Thompson)才说,二级公开性仍然不是一个充分的要求,而是一个必要的条件。[19]如此看来,康德的公开性原则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令人遗憾的是,在政治哲学层面,康德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即公开性问题一直以来被学术界所忽视与误解。在西方学术界,康德政治哲学中的公开性问题不同程度地受到关注与重视,如美国学者约翰·C.劳伦森(John C.Laursen)专门研究康德政治哲学中的“public”和“publicity”这两个词汇对于康德思想的重要意义;《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publicity”这一词条完全可以看成是对康德的公共权利的先验公设的研究;美国学者戴维·卢班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研究公开性原则,其研究的主线也是康德的公开性公式;美国学者卡文·R.戴维斯(Kevin R.Davis)也聚焦康德的公开与正义问题;等等。如果说西方学术界对康德公开性问题有所关注并且理解没有太大偏差的话,那么,中国学术界对康德公开性问题的忽视与误解更是让人吃惊。从文献上看,中国学者对康德政治哲学的研究不可谓不多,从对康德自由主义思想的探讨到对康德政治哲学道德基础的挖掘,从对康德社会契约理论的思考到世界和平问题的反思,毫不夸张地说,康德政治哲学俨然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的一大显学。但是,康德政治哲学中的公开性问题却少有人涉及,更不用说从公开性角度研究康德政治哲学。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康德原著中的德文词“Publizität”在中文语境下一直被误读,英语世界将之译为“publicity”,而中文学界则译为“公共性”或“公共领域”。英语中的 “publicity”能够与德文对应起来,可以同时表达“公共性”或“公开性”两种意蕴,而中文学界却完全忽略了“publicity”的“公开性”之义,将康德政治哲学中的核心概念“publicity”看成“公共性”[20],这就直接导致中国学术界对康德政治哲学中公开性问题的极大误解。[21]

我们有理由断定,至少在中文语境下,公开性问题而不是公共性问题是康德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当然,我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挖掘康德政治哲学中公开性问题的内涵与深意,更不是为了阐明康德政治哲学的全貌及其与康德批判哲学体系的关联,而是试图将公开性作为重新解读康德政治哲学的一把钥匙,发现一个新的哲学世界。

注释

[1][德]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王炳文、燕宏远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17页。

[2]中国学者何兆武先生在《历史批判理性文集》序言中明确将康德的历史政治哲学论著称为“第四批判”,这一观点受到了邓晓芒先生的质疑,参见邓晓芒《康德历史哲学:“第四批判”和自由感——兼与何兆武先生商榷》,《哲学研究》2004年第4期。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在《康德政治哲学三十讲》中也明确反驳将康德历史政治哲学论著称为“第四批判”的观点,参见Hannah Arendt,Lectures on 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p.7.

[3]Hannah Arendt,Lectures on 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p.7.

[4]Hannah Arendt,Lectures on 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pp.7—8.

[5]罗拉德·贝勒在《康德和政治哲学:当代的遗产》的序言中指出康德政治哲学一直被人所忽视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种片面的政治思想史观,参见Ronald Beiner and William James Booth (eds.),Kant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The Contemporary Legac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3.

[6]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7]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白钢在为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一书所写的序言中对康德政治哲学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中的地位作了极高的评价,参见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

[8][美]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75页。

[9]Lewis White Beck,ed.,Kant On History,Trans.L.W.Beck.R.E.Anchor,and E.L.Fankenheim,Library Arts,Indeanapolis:Bobbs-Merrill,1963;Hans Reiss,ed.,Kant's Political Writings,Trans.H.B.Nisbet,Combrid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德]康德:《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李明辉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2年版。

[10]Hannah Arendt,Lectures on 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Hans Saner,Kant's Political Thought:Its Origins and Development,Trans.E.B.Asht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Howard Williams,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83.

[11]中国学者李梅在《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导言中专门研究了康德政治哲学与他的批判哲学体系之间的关系,指出只有从整个批判哲学的高度才能全面理解其政治哲学,才能对康德政治哲学的主要贡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参见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12][美]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13]中国学者何兆武将康德的这一公式译为“公共权利的先验公设”,台湾学者李明辉译为“公法的先验程式”,美国学者戴维·卢班译为 “transcendental formula of public law”,公式内容的中译参考了英译本汉斯·瑞斯的《康德政治著作选》以及何兆武和李明辉两位先生的中译本。Hans Reiss,ed.,Kant's Political Writings,Trans.H.B.Nisbet,Combrid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p.125—126;[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8页;[德]康德:《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李明辉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2年版,第220页。

[14]Hans Reiss,ed.,Kant's Political Writings,Trans.H.B.Nisbet,Combrid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130.[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4页。

[15]Hans Reiss,ed.,Kant's Political Writings,Trans.H.B.Nisbet,Combrid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130.[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4页。

[16]Hans Reiss,ed.,Kant's Political Writings,Trans.H.B.Nisbet,Combrid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130.[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4页。

[17]康德原文使用的是“Recht”一词,该词有“权利”“正义”“法”“正当”等含义,康德著作的中文译者一般将该词译为“权利”。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0页。

[18]戴维·卢班试图通过区分一级公开性和二级公开性来达到解决康德公开性公式中所隐藏的哲学难题。一级公开性是指某一行为本身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二级公开性是指保持某一政策或行为秘密的决定应该能够被公开。参见David Luban,“The Publicity Principle”,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edited by Robert E.Good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155—169.

[19]丹尼斯·F.托普森(Dennis F.Thompson)与戴维·卢班一样认识到了二级公开性检验对于解决公开与正义之间关系问题的重要作用,但他也看到了运用二级公开性解决这一问题时的局限。参见Dennis F.Thompson,“Democratic Secrecy”,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114,No.2,1999,p.193.

[20]康德原著中的“Publizität”应译为“公开”或“公开性”,主要根据在于,一是根据康德原著语境,在《论永久和平——一部哲学规划》中,康德在运用“Publizität”一词的同时也使用“秘密”一词;二是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publicity”词条,这一词条基本上是对康德的公开性公式展开的研究,此词条中多次使用与公开性相对的秘密一词。参见Axel Gosseries,publicity, Luban)、卡文·R.戴维斯(Kevin R.Davis)等对康德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是对其作公开性之义理解的。参见David Luban,“The Publicity Principle”,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edited by Robert E.Good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155—169.

[21]中国学者杨仁忠教授发表的《论康德的“公共性”及其理论价值》一文,将公共性作为理解康德政治哲学的核心和关键,并认为这一问题在康德思想的讨论中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这一观点与笔者多年来对康德政治哲学的思考不谋而合,但是,在对康德“Publizität”一词的理解上有大的偏差,杨教授将该词完全理解成“公共性”。笔者认为,中国学术界完全将公开性等同于公共性,这种观点是对康德政治哲学的误解。参见杨仁忠《论康德的“公共性”及其理论价值》,《学海》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