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注解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

配套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