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210字
- 2021-09-28 11:03:27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的编写】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注解
本条第1款是关于教科书编写的原则、内容等规定。第2款是关于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的规定。
配套
《刑法》第9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