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欺诈规制的实证研究
- 邢会强
- 1318字
- 2020-08-27 15:56:22
一、中美上市公司前十大财务欺诈案例处罚之比较
自2001年至2014年5月,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业绩造假案例共70起。按照虚增利润的金额排名,前十大案例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截至2014年5月,美国上市公司前十大财务欺诈案例的处罚情况如表2所示。
表1 中国上市公司十大财务欺诈案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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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www.csrc.gov.cn)
表2 美国上市公司十大财务欺诈案例 (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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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没有明确指出虚增利润的,按照虚增收入的20%计算虚增利润。
通过表1和表2的对比可以发现:
第一,美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规模远远超过我国。前十大造假公司中,中国造假上市公司平均每家虚增利润的规模为2.381亿元人民币,美国造假上市公司平均每家虚增利润的规模为16.23亿美元,考虑汇率因素,中美之比是1 : 18。这说明,美国上市公司造假更为猖獗,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压力更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美国存在与业绩挂钩的薪酬结构,不少公司高管为了巨额薪酬的短期利润,不惜以身试法。
第二,公共处罚差异较大。我国对每家造假上市公司平均处罚113.1万元人民币,美国对每家造假上市公司平均处罚4.83212亿美元。考虑汇率因素,中美之比是1 : 4755。处罚较重是美国法治的一大特征,例如驾驶机动车轻微违章,美国一般处罚200美元,中国一般处罚100元人民币,美国是我国的12倍之多。
第三,私人处罚差异较大。在我国,针对造假上市公司的民事诉讼很少,前十大造假案例中只有2家被提起民事诉讼,而美国是每一家造假公司都会被提起民事诉讼(集团诉讼)。在我国的这两家被诉上市公司中,平均每家支付赔偿金0.905亿元。在美国的这10家被诉上市公司中,平均每家支付赔偿金24.801亿美元。考虑汇率因素,中美之比是1 : 260。可见,证券民事诉讼是我国证券法治的薄弱环节。
第四,造假上市公司的命运差异不太大,但动机有别。在我国前十大造假上市公司中,有4家被重组, 3家被终止上市(退市),3家仍以本名称上市。在美国前十大造假上市公司中,6家仍以本名称上市,2家破产,2家被重组。区别在于动机:我国的业绩造假多是亏损公司虚增利润以保住上市公司地位等“公司利益”,美国的业绩造假多是管理层为了巨额薪酬或套现股票等“个人利益”。此外,美国造假上市公司很少有被“借壳”的,但在我国却很常见。这揭示了我国资本市场曾经的管制特征。
第五,金钱惩罚比例差异较大。笔者将金钱处罚相对于虚增利润的比例定义为“金钱处罚比例”。在我国前十大造假上市公司中平均每家“金钱处罚比例”为3%,在美国前十大造假上市公司中平均每家“金钱处罚比例”为738.62%,中美之比为1 : 246。如果说美国的处罚是真正的让违法者“伤筋动骨”,有“切肤之痛”的话,我国的处罚则有点类似于“蚂蚁蜇人一下”。美国的处罚起到的是威慑作用,我国的处罚则仅起到提醒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无论是公共处罚还是私人处罚,均需要提高处罚的力度。
第六,两国的共同之处是,公共处罚总额小于私人处罚。在我国前十大上市公司业绩造假案中,都有公共处罚,但只有两家有私人处罚。尽管如此,由于银广夏案中有1.8亿元的民事和解赔偿额,使得私人处罚总金额大于公共处罚。在美国,根据表2,公共处罚总金额是私人处罚总金额的5倍之多。由此可见,我国更应该大力挖掘私人处罚的潜力。